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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劳动仲裁程序中的“一裁终局” | 沈阳劳动法实务
作者:杨雪莹  睿格人资(辽宁)律师事务所
发布:沈阳劳动法实务
一、关于“一裁终局”的诞生背景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即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这种制度下,程序多,时间长,既不利于争议的有效解决,也会导致一些企业去故意拖长诉讼时间。因此,在2008年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有条件的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这项规定,极大的提高了审判效率,也促进了争议的顺利解决。
二、“一裁终局”的适用前提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而在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定》第五十条中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的终局裁决事项又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即其中的“经济补偿”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其中的“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尽管如此,实践中,各地对于终局裁决事项的掌握也尚未完全统一,因此,笔者将尚未纳入或未准确纳入终局裁决的事项做简单汇总:
“一裁终局”案件未纳入(未准确纳入)
终局裁决事项一览表
类别
裁决事项
依据
劳动
报酬
绩效工资、提成、奖金、“十三薪”等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工伤医疗费
1.规定范围内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3.经办机构同意的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费
经济
补偿金
1.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
2.医疗补助费
3.未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工作
时间
因工作时间调整或变更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休息
休假
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费
社会
保险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统筹部分费用或垫缴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统筹部分费用
2.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费而无法核销的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因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而无法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5.生育津贴(产假工资)、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
三、一张图带你看懂“一裁终局”的救济程序
四、相关法律依据汇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法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工作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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