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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复核程序》学术研谈会上的发言

 作者:曹春风

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

听了上午和下午几位老师的发言让我耳目一新,收获很大。听了张雨律师、董坤老师针对死刑复核援助法律制度立法解读与实践方面的发言,我感到心潮澎湃。结合我个人这么些年所从事的复核实务来看我的心情是是五味杂陈、深有感触、如坐针毡,毕竟我们所接触的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好在《法律援助法》的出台以及更多律师的参与使得死刑复核案件开始从神秘走向平常,从理性走向更加理性,也让我们对《法律援助法》的实施给未来死刑复核案件的办理产生了更多的期许和翘望。下面结合董坤老师和张雨律师的发言从四个方面进行交流碰撞,希望能擦出点火花来。

第一个方面是我的感知,由于本人对法律援助法立法的过程与艰辛认知的不足,我只能说之前我对《法律援助法》条文设计的有一点点的理解,可以说只是从法规范的浅层面做了一些理解。但是今天听了董坤老师条文的解读,我心里更加明确了死刑复核阶段设置法律援助律师对生命守护的价值和意义,可以说董老师的讲解给我们道出了原理,明确了方向,既有深度又有广度,值得深入学习。同时,我也注意到刑诉法第四章辩护和代理这一章中没有规定死刑复核阶段有委托律师或者援助律师的规定,在刑诉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高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没有最高法指派律师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高院复核案件指的是一类是一审被告人判处死缓进行复核的案件;另外一类是一审被告人判处死立执没有上诉的案件。这次《法律援助法》在第二十六条对死刑复核阶段指派援助律师实际上是制度上的创新举措,意义深远,意义重大。根据我国母法优于子法,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理,今后涉及死刑复核的被告人申请援助律师参与辩护就有了主心骨。当然,我非常赞同张雨律师的观点,我是感同身受。我和他也有两次合作结果都利好救了两条人命,我想说的是实践出真知不仅仅是个哲学命题,更是现实的命题,张雨律师一语道破死刑复核阶段制度性的障碍给刑辩律师所带来的无奈,也点明了未来我们共同要面对的课题,回顾过去着眼未来。顺便蹭个话题说说刑辩律师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应该大有作为,大有可为(略)。在这里讲的这个案例说明:无论是援助律师参与,还是委托律师参与被告人都不至于死的那么早,甚至还有人能活下来的机遇,这进一步说明死刑复核阶段有律师的重要性。

第二个方面是说说这些年我的一些感受。就自己所接触的案件而言谈谈自己的一些认知:

(一)约见的法官身份不透明,这可能也是法律援助律师也要面对的课题。尤其是具体办理案件的法官有时候是从下面的法院抽调来的。

(二)阅卷时没有电子卷。 律师申请阅卷没有电子卷宗,死刑复核阶段卷宗往往包括侦查卷、补查卷、一审卷和二审卷和关联案件的案卷案卷往往很多却没有电子卷,我不知道将来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的这次费用怎么解决,不然援助还是流于形式,因为用钱能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关键是没有钱就成了问题。

(三)到死被告人的阅卷权和质证权都得不到保障。我们知道法律文本上说是被告人有质证权,但却停留在流于形式的样态下,直至被告人被执行死刑那一刻都没见过让他死的证据是啥,我曾经的一个当事人和我说过:曹律师你能不能和最高院法官说一说一二审判我死刑的证据是啥,要不然我死不瞑目啊!客观点讲案子已经到了被告人死到临头的地步了,还不让人看到证据,真的有点不地道,重要的不是他死不瞑目,而是他含怨恨而死。

(四)技侦证据核实问题在一、二审没有得到保障,死刑复核阶段也很难得到保障,这是不争的事实。

(五)法官提审当事人只是为了应付流程需要,而对当事人的辩解不太重视!实践中往往提审的时候不一定是主审法官而可能是法官助理甚至是书记员,所以写在法律文本上的权利对于被告人而言是虚设的。

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张雨律师已经提及,在这里我就不再赘述了。

第三个方面是我谈谈一些感悟,也就是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

(一)根据最高法解释436条和最高检规则602至613条的规定,应该设死刑复核律师国家级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设置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库遴选和建立律师库制度,这样能够避免律师服务业务配置不平衡和保障利益均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二)《法律援助法》及最高院、司法部针对法律援助法的配套解释规定了死刑复核案子在裁定书、判决书中应当列明援助律师身份,那么就应当扩大到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而不应该有所区别对待。

(三)成立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用于援助律师的实际办案支出,用来弥补国家财政对援助补贴的不足,这也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尊重。

(四)我之前准备的与冀教授观点不谋而合,那就是建立长效的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培训和考核制度,可以考虑各地律师协会成立死刑复核专业委员会,以便于对于援助律师的业务能力进行培训和考核。

(五)可以改造为听证程序,科技发展到今天进行诉讼化改革条件已经成熟,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被告人出庭,包括最高检人员出庭可以远程开听证会或者开庭。三审终审不能做,坚持中国道路。

(六)最高法应该明确在法律援助律师或者其他死刑复核律师递交手续后,告知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人员名单,既便于回避权利的行使,也方便律师约见法官的有效性。

(七)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应当保障电子卷阅卷的问题,目前电子阅卷仍然难于上青天。至于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对技侦转化证据核实视频问题更是难上加难。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高检院和省检院律师约见的司法解释。

(九)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问题,可以考虑调查令制度。

(十)在制度上设计上保障被告人的阅卷权,让该死的人死的明明白白!

(十一)明确各类死刑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指引。

(十二)不开庭、不听证是一大制度缺陷。从解释427、429条的表述可以看到最高法要事实审、证据审、程序审、量刑审,那么证据审就要遵循直接审理原则、庭审质证原则、最佳证据规则等,通过大数据分析和自己办过的案子来看大约80%不核准案子都是证据审,因此,此阶段应当保障律师对二审后出现新证据的质证问题等等!

(十三)从案件在高院审结后案件流程跟踪难也是问题!

(十四)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的人数,同时考虑死刑复核程序定位有争议,为了带动死刑复核人才培养机制,人数就不应当限制。

(十五)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设置204、206条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规定。疫情就是一个这样的情况出现,再如,被告人因病也需要中止审理问题。

总之,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实在太多了,由于时间原因,这方面我就说这些。

第四个方面是谈谈我的一点感慨。死刑是同态复仇的极端做法,想一想从上午到下午,从既往到开来有这么多老师和人众来关注死刑复核这项与人性、人情、天理、法理、事理打交道的大Case,心中感慨万分,我感觉我们这些常年行走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大楼的律师不孤单。尤其有各位让我尊敬的在立法、司法界有话语权的老师们在鼓与呼,在《法律援助法》实施以后更多律师参与死刑复核工作就现实问题,能够通过大量的办案经验的积累和问题的提出上升为立法改造或者制度变迁创造良好的内因性和外源性的改造条件,正所谓法律的生命一半在于逻辑,一半在于经验。

最后,我认为,现行制度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特别的审理程序,不然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九条第五项怎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二审判决可以以刑事判决书的文书样本进行依法改判呢,还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律师的地位是辩护人。

谢谢,各位老师,我就说这些!

(注:以上文字是本人自己在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与死刑复核程序》学术研谈会上发言的文字整理稿,略有删减和增加了因时间原因没有来得及说的部分观点,在此对中国政法大学的吴宏耀教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老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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