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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因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的条件限制

作者:曹春风律师

    一段时间时间以来,各地出现了有人因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而被公安、司法机关以涉毒犯罪进行了追诉,这也使得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遇到了困境,成为了难点问题。那么,到底如何来应对,已经成为了现实问题。我们稍微有点常识就知道,被国家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项下的《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目录》中列为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很多情况下具有双重甚至多重属性,既可以被用于主要制造毒品,也可以做为制造药品,还可以应用被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例如制造农药、化肥等)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例如房屋装修、汽车运行的应用以及焊接业等等),但是从打击犯罪和保护权利考虑,应当坚持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即打击犯罪不能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那么,到底如何把握才能准确处理类似案件呢?经过我对有关文献的梳理和自己办案的经验总结,我个人认为,司法实践中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的行为同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存在涉毒故意;二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客观上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没有及时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许可或者备案;三是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样依照《刑法》三百五十条,行为人涉及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认定也应该满足这样的条件限制。

    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并没有数量上的要求,我们刑辩律师在实践中要把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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