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就以农立国,历朝历代的各种各样的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的措施和制度都是围绕着稳定农业、稳定农民、保证税收这个中心问题而展开的。历朝历代社会矛盾的激化、农民起义确确实实是因为农民破产流亡、走投无路而发生的,海盗的昌盛也不例外。
笔者以为,就汉唐历史而言,按人收田税的赋役制度是农民破产、流亡的加速剂,赋役制度的不合理,加速了农民的破产、流亡。
本来,在西周时代,土地属于统治宗族所有而呈多级占有形态(注:关于西周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一般观点都认为是国有制或者是王有制,这是似是而非的认识。科学的表述应是宗族所有制。参见田昌五:《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论·中国古代社会土地问题》,齐鲁书社,1992年。)。至战国,在部分宗族完成新旧蜕变,完成了新一轮的化家为国的历史进程之后,君主集权的领土国家取代了旧的宗族城邦,原来的宗族土地所有制逻辑地转变为封建国家所有制。当然,劳动资料必须和劳动力相结合才能有劳动产品,才能把生产资料变为财富,所以,国家在控制土地的同时,自然地采取相应手段控制人口,用行政力量实现劳动力和劳动资料的结合,国家授田制就应运而生了。
授田制是战国时代普遍的制度,各国的具体细节虽有不同,但共同点则是按人授田,每夫百亩。《周礼》记载的每夫授予土地百亩说,孟子所说的制民之产,以及银雀山汉墓竹简关于授田的记述,等等,都说明授田是战国的普遍制度。商鞅变法,推行军功授田制度,就是在每夫百亩之外增加授田数量以刺激国人参战积极性的,所谓“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2〕(境内)。这个“益”字就是在正常授田标准之外,增加土地数量(注:关于战国、秦的土地制度,参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2章,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这是商鞅变法时推行的土地制度。云梦秦简《田律》明确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3〕(PP27~28)。这“受田之数”就是指农民从官府领得的土地数,种与不种都要缴纳每顷三石和二石的刍、稿税,之所以按顷缴纳,就是因为授田以顷为基本数量标准。这是商鞅变法以后制定的法律,秦朝统一后没有实质性的变动。
汉承秦制,刘邦称帝伊始就诏告天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辩告,勿笞辱。”〔4〕(P54)即号召在战乱年代逃亡山林的地主、农民只要回到原籍,到官府重新登记入籍,即可以合法地拥有原来的土地住宅,这当然是以全面实行秦朝制度为基础的。可见,古代农民是中国古代国家和土地的双重依附者,当法令有变化或遇到意外事件时,失地、破产就不可避免了。
古代的海盗的[size=-1]招募主要来自两个部分,[size=-1]一为内陆和沿海犯法越狱逃命之人,他们因受[size=-1]大陆通缉而无法生存,只能开始流亡生活。他们没有任何生活资本,只有一身的勇气和力量,这些人都是古代中国海盗的主力。另一部分就来自沿海破产、失地的农民,在生源断绝后,为了维持生计,只能靠海吃海,当起了海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