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内容提要 (2)
2、浅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3)
(1)竞合、民事责任竞合概念、法律特征及各种表现 (3)
(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4)
(3)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条件及原因 (6)
(4)我国对两种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 (7)
(5)责任竞合制度的缺陷 (10)
[内容提要]民事责任作为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民事权利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违反义务和侵权行为的情况不同,其责任亦不同。为了正确把握民事责任的特点和对责任形式的准确运用,依不同的标准作了科学分类,常见的民事责任分类如依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的不同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等6种分类。在实际生活中,有时是由一个法律事实符合一个法律规范规定的某一个要素而产生一种法律后果的,有时则可能是由一个法律事实同时符合几个法律规范规定的几个要素而产生不同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义务区别不同、时效不同、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责任范围不同、对第三人责任不同、诉讼管辖不同。要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同时负有合同和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并且有对该义务违反的行为。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有关合同和侵权法规定成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条件。第三,须在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下违约并造成他人权利的侵害,若仅依违约责任于受害人有明显的不利。侵权责任和违约竞合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变样的原因中有相同之处,是他们都是由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引起的,并且这个同一行为引起的两种责任是相互联系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相互冲突的,不能相互吸取也不能相互并存。我国合同法第122字规定:“因当事人一定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确认了责任竞全的构成要件,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作出选择,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责任竞合只允许受害人就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而不能就两种责任同时提起诉讼请求,在某些情况下,不能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得到完全的补偿,是一种缺陷。
[关键词]民事责任 侵权 违约 竞合 选择
首先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因为同一个违约行为引起的,债务人(不法行为人)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不仅产生了违约责任,而且由于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所以又产生了侵权责任。例如某经销商和某奶牛饲养公司签订协议,经销商向此奶牛公司出售精品饲料五吨,内涵高科技指标,保证奶牛产量翻一翻,原告在七月八月向此经销商购买此饲料五吨,货款是九万元,九月付清一半,在十月期间,奶牛食用饲料后不仅没有产奶量翻翻,而且还死去好几头,尽管饲养公司采取了很多的补救措施也没有拦住十万元的损失,经检验该饲料很多地方不达标,为不合格产品。在此案例中,债务人实施的违约行为分别触犯了合同法和民法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要件,从而产生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前提,即饲料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同时造成了饲养公司的损失。若两者之间不是有同一性,尽管两种行为分别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也不成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6]。
其次是,债务人和违约行为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随附义务,而且该行为同时侵犯了债权人身、财产权益,触犯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
再次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相互冲突的,所谓相互冲突是指一方面债务人对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另一方面是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即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相互并存。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原因是指一个行为触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是一个违法行为触及多个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因而产生的多种法律责任。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的义务,而且同时侵害了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就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四、 我国对两种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
在我国,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刚开始时候我国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开始没有规定,只是分别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做了规定,但是未涉及到两者的竞合问题。
在实践上的做法,通常是法律原来选择应当采取哪一种责任,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来选择,也就是说我国过去采取的方式是禁止竞合的制度。这样的情况是不利于我国法制的发展的。但是当时在理论界我国学者已经提出了要改革这两种制度的竞合的处理方式,这也给我国的立法以后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立法中对责任竞合的处理奠定基础事件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的座谈会纪要》。谈《纪要》中指出:“两个因并存的案件的受理问题,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7]。这个《纪要》给予我国关于此两种责任的竞合处理的方式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也是我国大胆尝试允许选择责任形式的开端。
那么,新的合同法颁以前,我国是没有明确在哪部法律中规定此两种竞合制度的处理方式,并且当时的法律一直处于一个很大的变革当中,在这样的变革当中,也出现了不少的实际案例,在这些案例当中我国法院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在这样的前提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都呼吁明文的法律规定出台。
由于责任竞合制度有利于在大多数情况下保护受害人,公平合理地确立责任,因此我国合同法正式确定这一制度。《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这在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中还是少见的,合同法对责任竞合的确认不仅表明我国合同法注重合同立法发展趋势和两大法系的成功经验,而且也表明我国的合同法是一部面向21世纪的,能够适应新的经济情况的法律。其含义是:首先,承认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并且明确指明了其具体情况和特征,与此同时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作出了明确的范围规定,为具体的实务操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其次,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时候,权利人享有两项请求权,但他也只能对两项请求权中选择一项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两项请求权,不仅指权利人不能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而且指权利人在实现了一项请求权后就不能再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了,除非权利人选择的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失效,才允许权利人行使另一项请求权。
《合同法》第122条主要确立了如下三项规则:第一,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责任竞合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换句话说,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才能构成责任竞合。如果是因为多种行为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第二,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作出选择。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后果。第三,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后,因为时效届满等原因,而使该项请求被驳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种请求。
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从法律上对责任竞合作适当的限制,对正确处理竞合案件,正确实用民事法律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这种限制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提供补救。第二,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某种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人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此时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第三,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予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第四,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第六,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设立了负责条款,该条款合法有效,则在出现这条款所规定的情况时,该当事人免责,不应产生责任或责任竞合。若免责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则不产生效力。第七,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因违约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受损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要求违约方或侵权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其他法律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这条规定可以使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更充分的保护[8]。
五、 责任竞合制度的缺陷
尽管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在世界各国处于前列,但是这一制度在目前来看还有很多的缺陷,即使现在的处理方式充分的尊重了权利人的自主选择,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一制度只允许受害人就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而不能就两种责任同时提起诉讼请求,在某些情况下,不能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得到完全的补偿。例如,燃气供应的例子,当燃气供应商供应的燃气不符合约定的标准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受害人付出的燃气费是6000元,造成的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30000元,当受害人亲属根据侵权行为法要求赔偿,就不能根据合同法来选择违约赔偿,如果受害人按合同法要求赔偿,就不能根据侵权法要求赔偿损失。两种请求不能同时使用,不能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利益,是一种缺陷。但是我们不能以现在处理方式的小部分的缺点来掩饰其中大部分的优点,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对两种责任的竞合处理做进一步的立法和研究,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任何事务都是在发展的,我相信在我国法学界对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处理方式和研究将更进一步的发展。
注:
[1]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
[2]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3]余能斌、马俊驹:《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王利明主编:《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
[5]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6]隋彭生主编:《买卖合同法》,中国检察院出版社,1997年7月版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选编》1989年第8页
[8]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
参考文献:
[1]余能斌、马俊驹:《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
[3]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王利明主编:《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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