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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后《处方管理办法》第54条是否还有效?

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依据是第47条(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替代了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的处罚(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处罚力度明显提升。

《处方管理办法》第54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而《处方管理办法》未必能及时修订,那么届时《处方管理办法》第54条是否有效?

分析探讨

《处方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除了警告和一定数额金额罚款外,不能设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且《处方管理办法》也明确三种情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故《处方管理办法》第54条属于执行上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只不过其将上述(一)(二)(三)等三种情形解释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按照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故该解释属于立法性解释,相当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的行政法规解释。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删除了第54条,收回原来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解释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无“立法性解释”权。但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执行性解释权,即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具体执行中的问题作出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规定“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按照现行做法,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因此,《处方管理办法》将上述(一)(二)(三)三种情形解释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如果未违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那就是有效的解释。

因此,如果医疗机构有《处方管理办法》第54条的三种违法情形的,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54条的规定,认定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以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处罚,处罚依据不再引用《处方管理办法》第54条。《处方管理办法》第54条仅仅引用来论述医疗机构的三种情形属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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