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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新规:房屋征收补偿 公摊单独计算

    25日,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较以前的办法,新办法增加了公摊面积单独计算的相关规定。业内人士分析,新规实施后,公摊面积将纳入补偿范围,利于被征收人改善实际居住条件。

    和2012年市政府下发的《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相比,新《办法》在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的规定中,新增了关于“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的规定。业内人士介绍,最近几年来,房屋征收基本上为征收多层、补偿高层,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一般远远大于多层住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改善,在原有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部分纳入补偿面积范围,由征收人给予补偿,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改善实际居住条件。另外,被征收人若选择货币补偿的,应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征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按照新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层且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用房的”和“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并有纳税记录”等条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参照非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照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补偿。若选择按照住宅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有关规定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另外,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算。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2012年下发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记者 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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