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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电鱼想法的趁早打消,这几个人被判赔偿152万!

11月28日上午,江苏高宝邵伯湖特大电鱼案开庭,10名被告人被判生态赔偿金152万元,并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电鱼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但依旧有人目无法纪,为了一己私利去电鱼。这种破坏生态、水资源的人就应该办他,好在这些人最后都受到了严惩,结局引起舒适。

里应外合电鱼上万斤

2019年1-2月,在高宝邵伯湖禁渔期内,个体饭店业主高卫龙与水产收购户谈桂有、渔民陈开林、潘桂田等人商议,由谈桂有、陈开林、潘桂田驾驶快艇,带领王有芳等五名渔民,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采用拉网的方法电捕鱼8次,合计捕获鲤鱼、鲫鱼13500余斤,并出售给高卫龙。高卫龙联系过闸事宜并将捕获的鱼以每斤4元至4.6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水产收购户王金早。李正宽在明知高卫龙等人行为系非法的情况下,仍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闸,每次收取过闸费600元。

判了!

11月28日上午,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高卫龙等人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扬州市高邮湖运河西堤永久放流点公开审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10名被告人承担生态赔偿金152万元,并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还对被告人的电鱼器具、非法捕捞网具等进行了集中销毁。下午,由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高卫龙等九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王金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也在高邮宣判,十名被告人分获九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切记电鱼违法

“电鱼”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通过使用电源并辅助渔具设备,将高压电流通过水体导电,电死电伤鱼类,并将其打捞上岸的非法行为,民间称其为“绝户”捕捞。其行为无论是对鱼类、还是对水生生物、水域生态环境,都会产生严重破坏,也会因设备漏电对电鱼人及周边群众产生危险。

《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是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电鱼”行为,还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根据《渔业法》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违反关于禁渔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电鱼之后,很多小鱼都会被当场电死,而那些侥幸逃生的大鱼则会丧失繁育能力,这样一来就会造成水资源的严重破坏,长时间电鱼则会导致水质的降低,毕竟电鱼之后,腐烂变质的鱼会影响水质,再加上没有鱼的活动,可能就会变成污水塘了。所以还有电鱼打算的人,趁早打消这个念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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