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
一、定义
自由心证,法官在根据证据资料从事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上的拘束而进行自由的判断。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在思想中所形成的信念,就叫做心证,心证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叫作确信。
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证据而形成的内心确信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就是作出判决的直接依据。
无论是自由心证,还是内心确信,讲究的都是法官对证据之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同时也包含着对控辩双方是否完成证明标准进行自由判断的意义。
二、自由判断的内容
一是单个证据能够证明何种事实以及证明程度如何;
二是所有证据综合起来能否证明起诉事实以及证明程度如何;
三是在相互矛盾的证据中确定何者更为可信。
三、自由心证的法律限制
自由心证不是不受限制,在大陆法系,对自由心证的法律限制有:证据能力,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心证公开、判决说理,允许上诉。
证据能力的限制。自由心证的依据是证据,这些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能作为心证的依据。而证据能力是法律问题,依据法律进行判断,不能自由心证。
经验法则的限制。自由心证的结论,即最终认定的事实要符合经验法则。经验法则一般被称为常识、常情、常理。自由心证符合经验法则,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
逻辑法则的限制。自由心证的结论,即最终认定的事实要符合逻辑法则。从证据到事实的推理过程不符合逻辑,违反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事实认定的结果必然错误。
心证公开的限制。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自由依据证据认定事实,但必须将获得心证的依据和推理论证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判。因此法律文书的说理承载着心证公开的使命,只有结论、没有说理的裁判,是权力的傲慢。
允许上诉的限制。裁判者的自由心证接受监督,防止司法专断。允许当事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重新审查事实认定,监督纠正错误的事实认定。上诉既是救济,也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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