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得到经批准有效的作业证不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2. 联通的管线、阀门未实施有效的安全隔绝不准进入受限空间;
3. 未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不准进入受限空间;
4. 未进行置换、通风不准进入受限空间;
5. 未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不准进入受限空间;
6. 未佩戴规定的防护工具不准进入受限空间;
7. 未安排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岗位不准进入受限空间;
8. 作业前不掌握受限空间内部结构的不准进入;
9. 未安排应急救护设备及措施不准进入受限空间;
10. 作业人未经过现场风险告知及安全交底不准进入受限空间;
11. 作业人未配备便携式氧含量检测仪不准进入经过氮气吹扫、置换的受限空间;
12. 未进行明火试验不准进入受限空间实施动火作业;
13. 不准向受限空间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14. 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周围障碍物没有清除不准进入作业;
15. 受限空间外部显著位置不挂警示标牌不准作业;
16. 工作内容或工作环境发生改变且没有重新进行危险分析的受限空间不准进入;
17. 深度达到或超过1.2m且需要俯身作业的沟、渠等场所未按照受限空间落实安全措施不准进入;
18. 狭小受限空间内作业的不佩戴安全绳不准进入;宽敞受限空间内作业的不预先设定定时联系信号的不准进入;
19. 在受限空间内实施长时间、重体力劳动的不制定轮换作业方案不准作业;
20. 作业现场未进行人员、机具进入受限空间登记的不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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