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是什么?
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扼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作的无限防卫的规定。
最近有人问我,有没有为了保护家人不受危害,奋起反抗致人死亡却无罪的案例?
有。
比如我印象比较深的是发生在海南三亚的一个建筑工人因他人调戏自己的新婚妻子,奋起反抗,失手导致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但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正当防卫,而判决其无罪,检察院对无罪判决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驳回检察院抗诉,维持无罪判决,让人唏嘘。
新婚妻子遭调戏丈夫刺死施暴者
当事人是一名80后,名叫陈天杰,重庆人,在海南当建筑工人。2014年3月12日18时多,陈天杰和其老婆孙某某等水泥工在三亚市某建筑工地吃饭。周世烈、周世明、容X、容浪和纪亚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当晚十点多,周世烈等人无端调戏孙某某,并且辱骂陈天杰。孙某某随后被推到,其丈夫陈天杰去扶起时,周世烈等人趁机殴打陈天杰,接着周的同伙容浪和纪亚练先后对陈天杰拳脚相加,后来周的同伙容浪和纪亚练又用钢管围殴陈天杰,而且纪亚练的钢管已打到了陈天杰的头上,幸好陈天杰头戴了安全帽,没有造成严重伤害,同时周世烈还从旁边拿起了铁铲准备进一步伤害陈天杰。
此时,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妻子,手持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乱挥、乱捅,但他始终处于被动防御状态,直到陈天杰的工友赶到,周世烈等人才离开,容浪被陈天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周世烈被捅致左膝部皮肤裂伤伴髌上韧带断裂,其伤势为轻伤;另有其他两人受轻伤。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
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还要承担附带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正当防卫,无罪,且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死者荣浪的攻击行为始终没有停止,陈天杰是保护妻子的同时挥舞小刀,始终处于被动防御状态,且周世烈等人离开时还向陈天杰扔石头、酒瓶等,攻击行为一直在继续,陈天杰却没有追击的行为。因此陈天杰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急迫及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时,而采取防卫,造成一死三伤的后果,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天杰无罪。
二、陈天杰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人周世烈的诉求依法驳回。
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检察院认为:
1. 陈天杰实施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属于互殴行为,陈天杰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一审判决认定陈天杰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紧迫及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时行使无限防卫权,错误。
3.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陈天杰行为既属于正当防卫,又属于无限防卫,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陈天杰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不负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陈天杰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在妻子被调戏,自己被辱骂并被围殴之时,用小刀刺、划正在围殴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虽致一死三伤,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的认定,即尊重了事实,又尊重了法理,还充分考虑了人情,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高水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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