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春秋战国时期官吏职务连坐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立法受法家重刑思想的影响较深,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广泛实施连坐。《商君书·赏刑》中提到:“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奸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
商君书
官吏因不遵守王法而犯罪会株连三 族,犯罪之官的上级或者下属若是知情举报,不仅免遭连坐还可以承袭罪犯的官职爵位、田产以及俸禄。这种在官吏间确立起相互监督纠举的责任,有利于保证国家法令的贯彻实施。可见,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形成,但是由于当时立法水平有限,职务连坐的范围和处罚方式规定模糊,这个时期的官吏职务连坐制度虽有所发展,但还不够成熟。
战国时期地缘图
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对官吏实行连坐。在官吏选任方面,实行“保任连坐制”,《史记》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保举人要对被保举人的失职和犯罪负连带责任;在经济管理方面,秦朝实行“上计制度”,主要目的是进行财政监督,官吏负有向朝廷呈报地方财物状况的义务。
史记目录
为防范官吏在上计中失职,秦朝在上计制度中也规定了连坐:“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而勿令赏。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
秦代官吏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官吏的职务犯罪连坐也有着明确的规定。《魏书·释老志》记载:“年常度僧,依限大州应百人者,州郡于前十日解送三百人,其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州统、维那与官及精练简取充数。若无精行,不得滥采。若取非人,刺史为首,以违旨论,太守、县令、纲僚节级连坐。”
魏书
隋朝初期,连坐制度几乎被废止。隋文帝即位后颁定新律,规定仅对大逆、谋反及叛国者三罪实施连坐,连坐范围只涉及父子兄弟。与前朝相比,此时连坐制度的滥用情况已经得到很大的缓和。不久后隋文帝又下诏废除了“孥戮相坐之法”,连坐制度包括职务连坐得到废除。
隋文帝画像
中国古代社会以家族组织为存在基础,“家国一体”是构建中国古代社会法制的重要理念,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家族的治理模式相互融合。连坐制度作为在此社会背景下催生出来的产物,使得每个人都被置身于由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所构成的缜密大网中。
儒家伦理
个人的行为后果不仅需要行为者本人负责,同时还需要与行为者有某种特定关系的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使这种特定关系的人没有参与犯罪行为甚至是对犯罪不知情。在这种连坐制度中,即便某一个体可以舍弃个人利益去触犯国家法律,但也不得不考虑家族或者组织的整体利益,最终不敢轻易越过法律红线。由此,连坐制度成为联络“国”与“家”之间的一条强制性纽带,成为统治者手中一个非常得力的治理工具。
隋炀帝开运河
良好的吏治是一个王朝统治的基础,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保障。历朝历代统治者都把吏治清明良好作为自己的执政目标。“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在吏治原则上,韩非子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指出吏治在治国中的关键地位。
韩非
韩非子认为,统治者想要治理百姓,需要借助官吏打通上下统治关系,进而实现对百姓的管理和控制,通过治吏达到治民的目的。自此,“治吏不治民”的吏治思想便被确立下来,并被历代统治者所认可。
《韩非子》序
中国古代社会的权力结构用一句话来表达就是皇权至上,皇权处于权力结构的顶峰,其他任何权力都源于皇权。自秦以来,国家权力向皇帝和中央加速集中,统治者们需要借助一定的手段来维护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力和社会秩序,官吏作为皇权统治的执行者、社会矛盾的解决者,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官吏队伍显得尤为重要,于是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应运而生,通过实施广泛的连坐,促使官吏恪尽职守,积极为封建统治者效劳。
皇权至上
在唐朝,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有了更为全面的发展。官吏需要承担的责任不仅来自自身的职务犯罪行为,也会因为同僚、被举荐者以及亲属的犯罪而承担连带责任。唐朝的官吏职务连坐主要有公罪连坐、赃罪连坐、举主连坐,亲属连坐四种类型。
三省六部制
公罪和私罪的划分标准是看官吏在职务活动中的犯罪动机是否带有私利的目的。公罪指的是官吏因在公务中发生失误、出现过失而获罪,主观上不带有故意和私心。私罪指的是官吏追求私利而犯罪,利用职权徇私枉法。
贞观政要
为了打击官吏职务犯罪,唐朝在行政管理领域实施连坐,从而能得到官吏相互监督、相互纠察的效果。《唐律疏议·名例律》第 40 条是关于官吏公罪连坐制度的总则性规定,此规定根据连坐对象的种类,将公罪连坐分为同职公罪连坐、比官公罪连坐、上下官公罪连坐三种表现形式。
唐律疏议
所谓“同职”,指的是在同一官府内任职的官吏。若同一官府内的某一级官吏在公务中失职,按照同职公罪连坐的规定,施行四等首从责任法,将官吏分为四等,节级连坐。以“所由者”即公务失职的官吏为首犯,负直接责任,在连坐责任的第一等级;和其有职务关系的其他各级官吏为从犯,分别在连坐责任的第二、三、四等级,依次减一等处罚。其中四个等级的官吏分别为: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以及主典为一等。
鄂州通判官画像
比官公罪连坐与上下官公罪连坐的规定存在于同一法条中,方便讨论,现将其全部引出。所谓“余官”,又称为“比官”,指的是邻州、邻县、同省司等有公务往来的同级别官府,以及各府、寺、监之间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同级别官府。
早唐时期疆域图
比官公罪连坐施行“首减首,从减从”的双重减等处罚:若一个官府中的某一官吏在处理公务时出现失误,此“所由者”为首犯负直接责任,本官府内的其他官吏即使没有发觉,也要按照四等首从责任法节级连坐,依次减等处罚;负责同一公务的同级别官府内的相应官吏如果也没有发觉上一官吏的失误,此官吏同样需要作为首犯负直接责任,较上一官府的“所由者”首犯减一等处罚,同级别官府内的其他官吏依四等首从责任法节级连坐,较上一官府的其他官吏从犯减一等处罚。
开元盛世
在唐朝,上下级官府之间的公罪连坐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此种情形的法律条文已在上文引出,所谓“上下官”,是指与“所由者”所在的本级官府职能相对应的上下级官府。上级官府、下级官府因公罪被连坐,也是采用“首减首,从减从”的双重减等处罚方法,区别在于受处罚的程度不一样。
唐三彩
如果是上级官府没有发觉下级官府处理公务的失误,上级官府的“所由者”减下级官府“所由者”一等处罚,上级官府内的其余官吏按照四等首从责任法减下级官府其余官吏一等处罚,如州府向尚书省上呈文书,有错失,尚书省未觉察错失的“所由者”为首犯,比州府造成错失的“所由者”减一等处罚,尚书省的其余官吏按照四等首从责任法减州府的其余官吏一等处罚。
大明宫
第二种情形专指奏事罪的上下级连坐。尚书省向皇帝上奏,呈送皇帝的奏状需经由门下省进行校正审核。先由录事勘检,然后给事中读奏状提出意见,再由黄门侍郎省察,最后由侍中审定。校正的过程中发现奏状有错失,要予以纠正退还尚书省,如果没有发现错失不予驳正的,门下省的官吏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尚书省印章
处罚方式为:以尚书省“所由者”为首犯,负直接责任,尚书省其他官吏依照四等首从责任法节级连坐。门下省除主典以外,其余各级官吏不分首从,一律比尚书省第四等级从罪减一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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