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书名号的误用,前述引文还存在当用书名号而未用的问题。在国家有关规定中,引号使用范围包括“标示语段中直接引用内容、标示需要着重论述或强调的内容、标示语段中有特殊含义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成分”等几种情况。
《略论稿》中提到的“大业元年诏”,与前文“隋书一二礼仪志”成分相连,不属于直接引用的内容,也非别称与简称。结合上下文理解,此句作用主要是提供文献出处,就诏书本身是否有着重论述的必要也可商榷。综上所述,此处的引号使用略显牵强,而诏书作为一个文件名,适用于有关规定中的书名号用法,当无疑问。
考虑到此处文献引用较多,且存在“隋书>礼仪志>大业元年诏”的逻辑关系,如果分别使用书名号进行标识,又存在三者逻辑关系混淆不清的隐患。鉴于前文的“《隋书》一二《礼仪志》”已经标识了比较明确的层级关系,此处的“大业元年诏”可考虑前文所述之处理办法,改为“《隋书》一二《礼仪志·大业元年诏》”。
单纯就一个书名号来说,属于个别标点问题,对一部作品整体的思想来说,基本无关宏旨,即使参照编校质量管理规定的记错标准,每处单独计算差错,最多也才计0.3处,相对全书的文字量更是九牛一毛,些许错误并不足以成为全书的阿喀琉斯之踵。
只是,作为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如果从精益求精的角度来看,应尽量保证知识的准确。古代的句读是读书求知的基础,关键圈点的变化可能使文意截然不同。今天的“句读”不当,同样可能于细微之处造成误解,作为文史作品的整理人与出版人,不可不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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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 木铎书声
本期编辑:林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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