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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开建:康熙初年的澳门迁界及两广总督卢兴祖澳门诈贿案——清档《刑部残题本》研究

顺治十八年(1661),清廷接纳郑成功叛将黄梧建议,颁令于江、浙、闽、粤沿海诸省展开全面迁界,“尽迁其民入内陆斥为空壤,划地为界,仍厉其禁,犯者坐死”(1)。康熙元年(1662)二月,广东地区的迁界工作正式展开,“岁壬寅二月,忽有迁民之令,满洲科尔坤、介山二大人者,亲行边徼,令滨海民悉徙内陆五十里,以绝接济台湾之患”(2)。香山地区的迁界也是康熙元年开始实行。康熙《香山县志》载:“康熙元年奉迁,除去口贰百壹拾捌。”“康熙元年奉迁,去田壹千壹百捌拾顷零壹拾亩零壹分伍厘壹毫叁丝贰忽五微。”(3)澳门属于香山县辖,香山沿海“黄梁都沙尾、北山、奇独澳、黄旗角、潭洲诸乡皆迁”,就连路环岛居人亦迁(4),澳门内迁,亦属当然之事。

然而,澳门却奇迹般地保存下来,这一块自明中叶以来即成为葡萄牙绅士们居留地的小半岛却安然无恙免罹迁界之祸。这里面究竟是甚么原因? 具有甚么样的特殊背景? 在清朝国史和所有正史中均无一字交待,西文资料对此事亦无确凿证明的记录,故导致研究者们的种种推测。近日细读清档《刑部残题本》,发现了两广总督卢兴祖就澳门迁界之事向澳葡诈贿钜额银两一案。清档关于此案的详细记载不仅可以披露一直未被国人知晓的清初澳门特大诈贿案及两广总督卢兴祖死亡之谜,而且有助于我们认识在清王朝屡次厉令全面迁界的运动中澳门得以免迁的真正原因。

清档《刑部残题本》原文

清档《刑部残题本》共有三件,原档均为残件,全部收录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已编下册第六本中。现将原文全部移录如下,标点为作者所加。

第一件

〔上缺〕如何隐瞒等语。查〔缺十一个字〕诈银物之处并无确据,而〔缺八个字〕,干证及过付之人俱供没有。揆此,卢兴祖此柒款贪诈要银之处是虚,据此无容议。

据知县姚启圣口供:总督卢兴祖差我追要入官伍船货物去来,我同詹其祯等到澳去,叫鬼子唩嚟哆等,说将伍船入官货物收了给我。唩嚟哆等向我们说,伍船货物所到之年,我们就送总督银壹万叁千两,将货物退给我们卖讫。若要赔补入官货物,商人所买旧货物因禁截住在此,你们拾分之内抽取肆分,给予商人陆分,及告诉总督,将我们仍着在澳住着,并叫海上贸易,若如此,我们给银贰拾万。说时,我将澳人给总督壹万叁千两银子之处未敢告诉,其余情俱告诉总督。时总督说,我将此事启奏,若准行,要银贰拾万,准行不准行,为启奏情由,必要银伍万两。其先买货物拾分内抽取肆分,也好即行。因此,我告诉总督,商人程之复、李之凤等,你们澳里若有所买旧货物取去,拾分之内抽取肆分入官。如此告诉李之凤等,先往澳去,我后去了,将商人所买物件俱抽取肆分,奉有不叫澳人迁移之旨。总督差伊家人师泰、陈得功并商人李之凤,叫我同到澳去,向澳人要贰拾万银子。如此说了,我带此叁人到澳去,向澳人说,不叫你们迁移住了,拿贰拾万银子来。澳人说,若叫海上贸易,得给贰拾万银子,不叫贸易,那里得贰拾万银子给,说定,共给银拾万两。先给师泰银壹千肆百两,给陈得功银贰千陆百两,买了珍珠珊瑚、佛头珊瑚树,大小珊瑚素珠送与总督,其壹千两银子交与刘益进,再有贰千陆百两银子叫给总督,曾交与王庆吕。我带领众商人出所禁之界,非系我私到澳贸易等语,官货物,明知总督推与澳人卖了得银,而又借称运取官货物,带领众商人出所禁之界,到澳去将商人买的货物拾分内抽取肆分,不入官货物反将卖得之价送与总督。同师泰等到澳去向彝人说过,不叫你们迁移住了,要贰拾万两银子,将柒千陆百两要了给与师泰、陈得功、刘益进、王庆吕,送与总督。揆此,总督卢兴祖诈取澳人银货等物,俱系姚启圣伊身承当,做与心腹之人而行。

其据姚启圣口供,因入官之货物不足,与詹其祯商量,带了磁器卖与鬼子,所得之物,赔补入官货物,差家人同程启文叫装了磁器带来,因此将伍百伍拾两银子买的磁器未曾装完船上,总督差人拿住等语。你系现任职官总督,借称官货物买了磁器,出所禁之界,私到澳去要卖,希图得利而行。知县姚启圣虽未与彭襄等盟誓焚表结拜兄弟,但要拜了兄弟,互相看管,扶助贫穷,曾写过书。姚启圣系职官,反带领总督家人并商人出入严禁之界,将商人所买货物拾分内抽取肆分,俱系伊身承当而行,又将澳彝人所给银物带来送与总督。据此,姚启圣照依出界律斩,事在康熙陆年拾壹月贰拾陆日赦前免罪,仍行革职,永不叙用。

据姚启圣家人李成蛟、卢应凤、张翼春、刘忠、张进忠、徐珍、施国宝、贾良材、张凤口供,我们同主姚启圣到澳去运取官货是实,非系私出贸易而行等语。李成蛟等虽未私出到澳贸易,跟随伊主姚启圣出所禁之界而行。据此,李成蛟等照出界例斩。据照磨詹其祯口供,我同姚启圣到澳去,将商人所买货物拾分内抽取肆分,并要赔补官货物,同姚启圣商量是实,我不曾管,赊了磁器拿来要卖,将官货物赔完之日,将磁器之价同还,如此说来等语。

据姚启圣口供,我同詹其祯商量,带了磁器卖与鬼子,所得之物要赔补官货物等语,詹其祯虽称姚启圣告诉总督,将商人去澳贸易拾分内抽取肆分,赔补官物之处我不知道等语。带领众商人出所禁之界到澳去,拾分内抽取肆分,又同姚启圣赊了磁器带到澳要卖俱是真。据此,詹其祯照出界例斩。

据商人程万里、吴培宇、黄拔华、方玉、李启、程之复、程启文、胡六口供,我们怎敢私出所禁之界贸易去,知县姚启圣告诉总督之言,今往澳里装彝人入官之货物去,商人乘此便去贸易,拾分内抽取肆分。如此传了,以致我们带了银子去时,查口之人搜查时将银藏了出去,到澳买了檀香、胡椒等物带来等语。你既信姚启圣说总督之言传了去,又揆出口时将所带之银藏了出去。明知禁止,与姚启圣伙了同谋,违法贸易而行。据李之凤口供,因姚启圣传了带银去时查口之人搜查时将银藏了出去,到澳买了檀香、胡椒等物带来等语。既信姚启圣所传之言而去,又揆出口时将银藏了出去。明知禁止,与姚启圣同谋,违法贸易而行。其总督差去时,同徐忠、潘鼎臣到澳去,向鬼子等将哆啰绒、伽楠香、珊瑚树等物折银柒千两,要了交与潘鼎臣,送与总督。又同姚启圣到澳去要银贰拾万。据沈献明口供,李之凤说你识货物,我往澳去,你与我同去带去,此去来并无货物带去带来等语,同李之凤出所禁之界,到澳贸易而行。程万里等虽称因官船去了等语,明知永行严禁之界,就信姚启圣之言,虽贪利同谋出界到澳贸易而行。据此,程万里、吴培宇、黄拔华、方玉、李启、程之复、程启文、胡六、李之凤、沈献明俱照出界例斩。查事俱在康熙陆年拾壹月贰拾陆日赦前,均应免罪。唐凤鸣、谭守仁、吴宴官已经物,故无容议,伊等现在新旧私货物所卖之价并抽取肆分之货物一并俱照追入官,詹其祯仍革职。

据守备丘如嵩口供,我奉总督差行,查伍只船到澳去,将澳人所给壹万叁千两银子,我拿来送与总督。又给我降香、毯子、银杯、缎子等物,我收了。其我向谭守仁、王位中说,审你们时,我必取口供,如此说了,伊等给我贰百肆拾两银子,我收了是实,俱自行招认。据师泰口供,我奉我主子卢兴祖到澳里要贰拾万银子去,将壹千叁百银子买了珍珠、珊瑚、佛头带来给与主子,我收了壹百银子是实,自行招认。据部内给守备札付陈得功口供,我奉总督差,同师泰到澳要贰拾万银子去,将珊瑚树伍株、大小珊瑚素珠拾捌挂折算银贰千陆百两,带来交给总督时,叫我暂且收着。其奉总督差查盐户去,李大义等说,我劳苦给银壹千贰百两,我收了是实,自行招认。据潘鼎臣口供,我奉总督差,同李之凤等到澳里去,将彝人折算柒千两银子的货物带来交与江大受,送与总督是实,其拿谭守仁去时要壹百两银子是实,俱自行招认。据此,丘如嵩、师泰、陈得功、潘鼎臣因出所禁之界,俱照出界例斩。事亦在赦前,相应免罪,所得银物照追入官,将丘如嵩、陈得功等守备札付追出,永不叙用。

据商人黄〔王〕庆吕口供,知县姚启圣给我贰千陆百两银子交给总督,时我将银交与江廷谟送与总督是实等语。据刘益进口供,姚启圣送与我壹千两银子,我接了收着来,江大受家人从我陆续将壹千两银子拿去买了缎子、铁丝等物,说送与总督拿去是实等语。据胡宗学口供,我同潘鼎臣等去拿谭守仁时,谭守仁之弟谭守礼给我银壹百两,我收了是实,自行招认。据马成龙口供,我同潘鼎臣等同拿谭守仁去时,谭守礼给我贰拾肆两银子,我收了是实,自行招认。据总督书手陈日生口供,江大受将壹千两银子说系商人李启、郑先德给的,如此说了给我,我收了是实,自行招认。据此,王庆吕、刘益进、胡宗学、马成龙、陈日生俱合依过付之人,与受财人同罪例,俱分别拟罪。事在赦前,应免罪,所得之银,俱追照入官。将盐商给陈日生之壹千两银子,将江大受获日查议。

据何方虎家人李进伯口供,我拿我主何方虎银贰千两,买了缎子,要带到肇庆、新会、顺德等处贸易来。我伙计唐凤鸣向我说,缎子在此处卖不得价,闻知往澳取官货物去,缎子暂收在我家,候趁取官物时,我们同去到澳贸易。如此说来,我放在我伙计唐凤鸣家来,不知何人之言查界章京将缎子查看,无有情由,给还与我后,总督又差人将拾柒柜子收去。此内有我的缎子捌柜,计叁百有余,其余玖柜,俱系我伙计唐凤呜之〔下缺〕

第二件

〔上缺〕变卖等语到臣。臣虽原奉有安插澳彝系口抚职掌之旨,但海禁森严,不敢不行拦阻,批令该县再详,总督必当请旨而行。后督臣柒月终自潮回省,见有臣批捌月初柒日方行,具题不蒙俞允,从此官民理当遵守。忽于本年捌月初捌日,据督臣移札内云,拿获违禁船只李启祥等,报有臣下人谭守仁,程万里、王位中叁人,行府拿审。臣查谭守仁、王位中现在省城,程万里未曾拿住。臣以情事重大,不便久待,随将谭守仁、王位中先发总督收审,俟拏到程万里再送去。后该臣窃思,边禁森严之时,何忽有此蔑法妄行之事,惊悚之极,反复以思。续于拾捌日将程万里锁拿回省,臣细加审问。

据程万里供:小的一向守法,因南海县县丞张元台是姑表亲戚,他管市舶司,奉差下澳,叫小的跟随他去。香山姚知县说,奉总督明示,趁今往澳装入官的彝货,准商人跟去买货,只要肆陆抽分。小的因顺便往澳门,故此,各处凑了些本钱向姚知县说明买些货,姚知县给我壹张印信朱标的票子。往澳里去的客商也多,小的多不认得,只认得吴培宇、黄拔华、程启文、方玉、李启这几个人,还有总督大老爷的管家师泰,浑名师破头,旗鼓陈勋宇,官商程之复、李之凤,这肆个人小的都认得,他们买的都是细货,有好几个大皮箱装着,另外还有檀香、胡椒、鱼翅、豆蔻、木香、儿茶,不知道多少。姚知县、詹照磨、张县丞、谷吏目当时同去,后又同回来,口子上并不拦阻,都是知道来历的。把客货抽分明白了才许装来上店等情。到臣当经问明住址,分差捕拿吴培宇、黄拔华、程启文去,后据拿到吴培宇前来。

据吴培宇供,小的系福建人,住在香山乌石村,耕种糊口,本年润四月贰拾伍日,有香山县姚爷往澳追取入官货物。姚爷出示招商,各商有旧货在澳的肆陆抽分,现买新货的加叁抽分,代装来省。彼时,各商思疑,姚爷当众人分付回明总督大老爷,众商人才肯承领。小的装货壹船,系檀香、胡椒等物。送单姚爷,除抽分外,秤验下船,现有抽点印票存据。詹照磨押船到省,分与各人领回,路上守口官兵盘诘,俱系姚爷说明等情。又供,小的船壹只是香山一六渡,别的船只系姚爷分拨与众人,小的不在跟前。其余外江人多都是李伯明带领,小的认不得,只认得李伯明是总督老爷官商。各船货物都是姚知县、李伯明执掌,小的不敢问他等情。

又据拿到方玉、李启前来。据方玉供,小的原领主子谭守仁本钱,先年在澳买了些槟榔、黑铅、胡椒、檀香,因禁了海,不曾装进来,小的也不指望了。今年肆月里,香山姚知县说,奉总督老爷明示,但凡客商,不论换新货装旧货,都许人去,只要肆陆抽分。小的是个小人,不知就里,因此就跟了去。又见肆个官押了船同我们去,姚知县壹个,詹照磨壹个,张县丞壹个,谷吏目壹个,还是他肆个官押船回来。回来的时候,詹照磨先把货抽分明白了,才许装货到省城,搬上房子。现有姚知县印信朱票抽点单子为证,不是小的私自去的,还有总督的大管家师泰、旗鼓陈勋宇、官商程之复、李之凤,都是往澳里去的。这肆个人装的都是檀香、胡椒、珍珠、珊瑚珠、牛黄、冰片、翠毛、多罗绒,这些好货那个不知道。他们后来柒月初头还同姚知县坐了好几个船,又去了一遭等情。随审李启口供相同。

又据拿到程炳即船启文前来。据程启文供,本年肆月里,因姚知县说奉总督面论招商,各商人搬回旧货的,每拾石抽肆石,买新货的每拾石抽壹石,卖货鬼子每拾石抽叁石也,凑成肆陆之数。都是姚知县担承,詹照磨设立公案,照数抽分,才许上船等情。

据吴培宇递出黏单抽点印票伍张,方玉、李启递出吴宴黏单抽点印票壹张,程万里递出程方玉印票壹张。问票子共有多少。据供,商人也多,给的票子也多,有壹个人壹张票的,有几个号头合壹张票的。臣念各犯所供有总督管家旗鼓等语,总督大人岂有遣人出界之理。事属骇闻,恐系谎供。据程万里、方玉等坚称,总督差人往澳是实。随经差官前诣水师提督密行查问,现有把总阮玉报称,柒月初柒日,香山姚知县坐船壹只、抚目苏昌拾橹船壹只、桨船壹只,梁敬义浆船壹只,又两广部院差官陈得功、师泰等坐船贰只,俱经过横石矶口子往香山去等情。

又据拿到黄拔华前来。据黄拔华供,小的系福建人,本年润肆月拾捌日香山县姚爷分付各商说,奉总督〔下缺〕

第三件

〔上缺〕哆啰绒虫蛀不是好的,给〔缺八字〕问姚启圣。据陈得功口供,给我〔缺六字〕我给回姚启圣,给姚启圣回鬼子等语。

□□□称,陈得功壹百两银子说是师泰给的,给我时我给回鬼子是实等情。

审问总督卢兴祖。据知县姚启圣口供,叫澳人不迁移住着,要银贰拾万两,住与不住,启奏要银伍万两,如此说定。奉旨不叫迁移,仍住在此,差你标下陈得功、家人师泰去要所说之银。同姚启圣到澳去,将珊瑚树伍株,有琥珀佛头的大珊瑚素珠壹挂,小珊瑚素珠拾柒挂交与陈得功送去,银子壹千叁百两,交与师泰送去等语。此事是何情由? 供称,奉有叫澳内陆迁移之旨,壹日,王差伊标下佐领刘炳到我跟前来说,澳人向迁移去的人说,不叫迁移,并叫海上贸易,给银贰拾万。告诉时我说听见了,且慢慢定夺。后我具题请〔下缺〕(5)

卢兴祖澳门诈贿案之背景

上述三件清刑部残档均未具明时间,但据内中文字,可断此档应在康熙六年(1667)十一月之后。刑部档中涉及的主要两名案犯,一是两广总督卢兴祖,一是香山知县姚启圣。据上引档文透漏,澳门葡人为了免迁界之苦并获海上贸易权,于康熙迁海令执行最严厉之时,向两广总督卢兴祖许贿白银20万两,并查实为确实受贿。这应是清朝初年发生的一极为罕见的大案。但是,关于此案,目前保存的汉文文献中,除上述三件档案外,在其他国史、会典及方志中竟不着一字,实为咄咄怪事。

先看卢兴祖的有关背景资料,《清史稿》、《清史列传》、《清代七百名人传》均无卢兴祖传,《碑传集》及《续编》、《三编》亦无其传,清以后的几部《广东通志》亦无其传,清以后的几部《广东通志》亦不设卢兴祖传,其事迹唯《清国史》有载。《清国史》卷二七<卢兴祖列传>载:

卢兴祖,汉军镶白旗人。(顺治)十八年,擢广东巡抚。〔……〕康熙四年二月迁广东总督。〔……〕寻裁广西总督,命兴祖兼制。〔……〕六年九月,因盗劫案日多,兴祖自陈乞罢,斥疏下部议,寻议兴祖不能屏息盗贼,应革任。从之。十一月卒。(6)

从唯一的卢兴祖传看,卢氏是因为不能屏息盗贼而被革职,并且在革职后两个月去世,如何去世,传中并无交待。

查《清实录》,卢兴祖是康熙四年二月癸未升任广东总督,康熙六年革职。《清圣祖康熙实录》卷二四载:

〔康熙六年〕十一月戊午,广东广西总督卢兴祖、广东巡抚王来任,自陈不职,并革任。(7)

《实录》所载则更含混,根本不提因何事被革职,更不提卢兴祖之死。卢兴祖九月上疏请辞,到十一月十八日才批覆革职,而前引《清国史》称卢兴祖死于十一月,那就是说接到被革职的消息后不久即死去。

关于卢兴祖之死,西文有些资料可为补充。Montalto de Jesus:《Macau Histórico》这样记述:

皇帝得知广东总督为一己私利默许对外贸易后,意味深长地赐给他一条丝带,总督自杀,其一百多名属下均被处死。(8)

参阅了当时多种原始文件(包括路易斯·德·伽马神父及当时议事会文件)的美国学者J. E. Jr. Wills则称:

1668年1月9日,卢兴祖在狱中自杀,极可能他已获悉自己被判处死刑。姚启圣去职,和商人们被科以重罚,损失惨重。卢自杀那天,他们的重罪皆被赦免。(9)

卢被革职是康熙六年十一月戊午(即十四日),也就是阳历1668年1月1日,Wills所称1668年1月9日自杀,则在农历康熙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与《清国史》卢传中“十一月卒”相合。

澳门诈贿案之另一主角姚启圣则更复杂,姚氏为康熙时襄助平定台湾的著名功臣,故诸书均列其传。《清国史》卷六二<姚启圣列传>:

姚启圣。〔……〕康熙二年举人,授广东香山知县,八〔当为六之误〕年,以擅开海禁故罢任。(10)

《清史稿》卷二六○<姚启圣传>载:

姚启圣,字熙止。〔……〕举康熙二年八旗乡试第一,授广东香山知县。前政负课数万,系狱。启圣牒大府,悉为代偿。寻以擅开海禁,被劾夺官。(11)

《居业堂文集》卷五<姚少保传>记载此事则比较详细:

姚少保启圣,〔……〕康熙二年癸卯,旗下开科,公举第一,授广东香山县知县。〔……〕公初至香山,澳门贼霍侣成弄兵,太吏不能制。公以计擒之。复叛,又率奇兵缚以归,海始靖。而督抚忌公才,顾以通海劾公,将置公死。公夜见平南王,以危语动之,王上疏白其枉。督抚皆自杀,而公罢官。(12)

全祖望所撰<姚公神道第二碑铭>所载亦大致相同:

康熙二年,〔……〕遂知香山县。甫下车,澳门贼霍侣成披倡甚,督抚不能制,公以计擒之。俄而逃去,公又以兵缚之,澳门始平。论功应得上赏,督抚恶之,反以通海诬之,且将置之死。公夜见平南王尚可喜而诉之。可喜上疏言其枉,督抚皆以是自杀,而公亦罢官客粤中。(13)

袁枚<福建总督太子少保姚公传>载:

公姓姚,〔……〕举康熙二年乡诚,宰广东香山县。明末,广东寇灾,民税不登,知县坐负课系狱者七人。公叹曰:明年,增吾为八矣。乃张乐置酒,出七人于狱,痛饮之,为办装遣归,而牒大府云:七令名下应追金十七万,已于某月日收库讫。督抚惊,疑公钜富,代偿帑行善;而不知公故寒士,实未办作何偿也。居亡何,三藩反,天子命康亲王南征。公谓其友吴兴诈曰:我贾祸大,非佐王立奇功不得脱,欲说王,非子不可。(14)

这里又透漏一个背景,即香山知县姚启圣与广东督抚(督为卢兴祖,抚为王来任)之关系。

康熙二年(1663),姚启圣出任香山县令,当时,澳门附近出现了一股以霍侣成为首的反清势力,即上引文所称之“澳门贼”。这股“澳门贼”究竟是一支甚么性质的队伍,上引传文均无交待。据《清圣祖康熙实录》卷十五载:

(康熙四年)四月丙子,广东总督卢崇峻疏报,香山县知县姚启圣招抚蜑寇黄起德等共四千余人。(15)

可知,霍侣成这股“澳门贼”实际上是居住于澳门水域(包括凼仔、路环、十字门及澳门内港)的蜑民。这次招抚的澳门蜑民达四千余人,当即是在抓捕其首领霍侣成后,而招抚其部属。也就是说,大约至康熙四年四月之时,这股以霍侣成为首的“澳门贼”即已被姚启圣平息。这股“澳门贼”其势力一度是很大的,当时连广东督抚都“不能制”。而姚启圣上任两年,就将其消灭,“督抚忌公才”(16),姚氏的才干遭到了卢兴祖及王来任的妒忌,遂导致双方构怨。这是卢兴祖澳门诈贿案的第一个背景。

第二个背景是清初以来香山县对清廷赋税的拖欠。明末以来,广东连年构兵,战争不断,严重影响了当地农业生产,农民交不起国家赋税已成不争的事实,香山地区“民税不登”,姚启圣之前已有七任知县“坐负课系狱”(17)。<清国史·卢崇峻传>对广东欠税情况有详细记载:

崇峻以广东连岁用兵,请蠲康熙四年以前逋赋。奉旨,顺治十八年以前拖欠钱粮已须赦尽行蠲免,今卢崇峻复将康熙四年以前积欠请蠲。徇情于下,殊为不合,着严饬行。(18)

香山县的欠税情况就更为严重,香山县归属清王朝当不会早于顺治七年(1650)(19),而至康熙二年(1663)时,香山就有七位知县“坐负课系狱”,所负课税额达17万。姚启圣上任后,香山地区正雷厉风行地执行中央的迁界令,很显然,要完成国家对香山地区所征课税依然是一个极严峻的问题。有甚么办法来完成清廷对香山所征收的课税呢? 唯一的办法就是下澳通商,下澳通商不仅能完成他本人任内国家征税任务,而且还可以解救前面七位“系狱”的香山县令。然而,“下澳通商”是直接违犯清廷之大禁的。康熙四年四月,清廷还颁令:

如借端在海贸易,通贼妄行,地方保甲隐匿不首者,照例处绞。守口官兵知情者,以同谋论,处斩。(20)

姚启圣乃一颇具侠肝义胆之士,性情豪荡,为了解救七位已经“系狱”的县令,他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将七位县令全部释放,并声称“七令名下应追金十七万”已经交纳入库。(21)为了填补这十七万两负课税,姚氏决定“擅开为禁”下澳通商,并且提高抽分比例,将过去征收商税“十分抽二”改为“四六抽分”:

姚知县说,奉总督面谕招商,各商人搬回旧货的,每拾石抽肆石,买新货的,每拾石抽壹石,卖货鬼子,每拾石抽三石也,凑成肆陆之数。(22)

姚氏企图以这种办法来解决香山地区的欠税问题。这应是卢兴祖澳门诈贿案的第二个背景。

第三个背景是康熙元年迁界禁海令下达后澳门葡人已陷入极度的困境之中。关于澳门迁界问题十分复杂,很多学者都认为康熙初年的迁界令,是包括澳门在内的,之所以免迁,主要是由于当时的耶稣会士汤若望在京城的斡旋,使澳门葡人免去了这一迁徏的灾难。Anders Ljungstedt称:

康熙帝于1662年下令,所有沿海臣民必须弃室内徏30华里,禁止一切船只下海,违者处极刑。(……)因汤若望的活动,康熙允许澳民免于内迁,但禁海仍旧。(23)

Montalto de Jesus更言:

1662年,朝廷颁布迁海令,沿海居民尽数内迁30里,暂停所有贸易和航海,违者处死。此刻,澳门地位岌岌可危。根据该法令,中国居民悉已内迁,但仍不能满足清朝迫切的防范需要。他们提出,葡萄牙人亦应守此禁令,澳门的防御工事须夷为平地,以免落入郑成功之手。要不是当时在北京颇得赏识的耶稣会士汤若望从中斡旋,该很可能亦不复存在。(24)

Ljungstadt与Jesus关于澳门免迁是汤若望从中斡旋的结果甚令人怀疑。迁界令康熙元年正式颁布,而从顺治十七年开始,汤若望在宫中已失势。顺治十四年(1567)监官吴明煊首先劾若望,顺治十七年(1660)杨光先再劾若望;康熙元年(1662)杨光先又撰<辟邪论>,向耶稣会士大举进攻;康熙三年(1644)七月,杨光先上疏参若望,八月受审,十月再审,并被判处死刑。后虽然没处死,但一直系狱,至康熙五年出狱,然在当年八月即病逝。(25)在这种情况下,汤若望当时能否在宫中活动为澳门葡人免迁求情,这是很难想像的一件事。此其一。

其二,事实上强迫澳门葡人迁入内陆真正执行是在1666-1667年间,而汤若望于1666年8月即已逝世。我们看看施白蒂的记载:

1666年,一支中国舰队出现在澳门,共60艘军舰,载6,000名士兵,强迫葡方船撤离,或将其焚毁。(……)1667年2月15日,香山知县敦促澳门市执行北京下达的迁海旨令,但承诺如果澳门交纳25万两白银,他将设法重开通商。(……)1667年3月31日,广东来函说,鉴于与清军为敌的海盗郑成功的袭击,皇帝下令沿海居民迁往内陆,广东总督已下令派遣小船来澳,把市民及其财物迁至内陆。(……)1667年4月7日,前山寨官吏通告澳门居民,命令他们准备行李,准备迁往广东,已经在那里为他们选好住地。但是必须先往香山镇集中,在那里等候船只运送。(26)

美国学者J. E. Jr. Wills在他的著作中公布了大量葡文档案,其中称:

(1666年)11月初,一支60至70艘战舰的船队抵达澳门周围水域,载水兵5、6千人,澳人十分恐慌,澳门政府派人送去礼物,遭到谢绝,并下令葡船或马上离澳,或全部焚毁。(……)11月14-15日夜行动,焚毁帆船4艘,舢板3艘,另外还将一艘沉于海中。清朝官员要求将全部船只焚毁,船东们以1,500两白银疏通,遂获免。(……)(1667年)3月21日,清政府开始在广州张贴告示并送往澳门,澳门居民即刻迁往内陆,勿得拖延,已于内陆准备一地俾予他们居住。(27)

很清楚,施白蒂及Wills利用的葡文档案已告诉我们,澳门居民迁往内陆的命令正式执行是在1666年底之时,而这时汤若望已经死去,这就可以证明,澳门之最后免迁并不是由于汤若望的努力,而是另有原因。

清政府的禁海令下达后,不仅在海上对澳门进行封锁,禁止中国居民出海贸易,“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28);陆上则“于横石矶立一口子,食粮米计口而授,每几日放一关,其一切用物,皆藉奉禁稽查,留难勒扰,不许出”(29)。澳门葡人在清政府这样海陆两方面的严厉查禁之下,“断绝往来生业,坐食致困,愁苦难言”(30)。特别是1666年11月份以来,清廷战舰六七十艘载水兵五六千对澳门进行全面包围,同时还彻底关闭了关闸,禁止粮食运进澳门。这样,整个澳门完全处于极度的贫困与饥饿之中。拿佛雷特(P. F Navenete)甚至写道:“近年来许多女人以自己的肉体换取异敎徒的面包。”由于贫困与饥饿,澳门葡人甚至建议果阿总督“永远放弃澳门”(31)。这就是卢兴祖澳门诈贿案的第三个背景。

卢兴祖澳门诈贿案的全过程

表明上述三个背景之后,我们再来看两广总督卢兴祖澳门诈贿案就比较容易了解其本末原委了。

为了解决顺治以来香山县拖欠国家赋税问题,县令姚启圣决定违禁下澳贸易通商,因为这是当时唯一能解决香山“负课数万”的问题,不然,也只能像前几任县令一样入狱。这是香山县方面的想法与考虑。

澳门方面,由于清王朝的不断禁海,而且从顺治以来到康熙以降,越来越严厉,导致澳门葡人无法展开对外贸易。马士(H. B Morse)称:

从1662年起,有整整两年时间,在澳葡萄牙人不能进行任何贸易。到1664年夏,有15艘装备精良的葡萄牙船和4艘暹罗国王的船被迫停泊于澳门的港湾之内,任凭狂风浊浪的摧折、腐蚀。它们的主人不敢将它们稍稍移动,以免受到清朝官吏的严惩。(32)

澳门葡人本以出海贸易维生,数年时间不能展开任何贸易,无疑给他们的生存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以致出现“众多的居民还忍饥挨饿”,“许多女人以自己的肉体换取异敎徒的面包”(33)的极度贫困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澳葡方面强烈希望清廷开放海禁,启开关闸,并向香山方面暗示,愿意付出一定的报酬来获得上述一切。

香山与澳门方面的思路是完全一拍即合的,而这时的两广总督卢兴祖则想趁机敲榨澳门一笔。这一点在明代档案和Wills等人的著作中均有记载。

Wills书称:

1665年11月底,姚启圣及李将军给澳门带来总督的一个极为大胆的提议,如澳门出10万两银子的酬劳,他愿为澳门取得重开海禁的朝廷允诺。葡人认为,包括他们已付出的款项(每艘船2,000两及已在身边每只船的丈抽之费),为获得恢复海上贸易的允诺,他们约须付出15万两白银。姚、李称,10万两中的7万两可在开海贸易时支付,其它3万两则需先付(类似的情形,清朝官员曾向荷兰人解释,为进行一系列直至北京的必要行贿,他们必须先有现金)。葡人手头无这笔钜款,但他们送值12,000-15,000两银子的物品作为抵押,保证会支付那3万两。(34)

Jesus书称:

1665年11月4日,议事会、兵头、全体敎士和当地名流聚商支付一笔钜款,使澳门免于清朝官员令人棘手的制约贸易的措施实行。(……)香山县令入澳后的一席话使他们醒悟,除了已经答应付出的登陆费和售物的所得税,县令还要澳门再付12万两银子,其中4万两上交朝廷,余下由广东地方大吏留用。(……)议事会决定请求减少该款数目,在另一次大会上,同一议员宣称,已尽了各种努力,结果数目减至128,400两,包括已答应付出的卸货费。(35)

施白蒂书称:

早在1665年,中国官吏已经要求交纳5千两白银才准我们通航,而到1666年,该金额提高到15万两,其中3万两必须立即缴付。因为澳门没有资金,就以礼品支付。(36)

前引《刑部残题本》是这样记载:

据知县姚启圣口供:总督卢兴祖差我追要伍船货物去来,我同詹其祯等到澳去,叫鬼子唩嚟哆等,说将伍船入官货物收了给我。唩嚟哆等向我们说,伍船货物所到之年,我们就送了总督银壹万叁千两,将货物退给我们卖讫。若要赔补入官货物,商人所买旧货物因禁截住在此,你们拾分之内抽取肆分,给予商人陆分。及告诉总督,将我们仍着在澳住着,并叫海上贸易,若如此,我们给银贰拾万。(……)时总督说,我将此事启奏,若准行,要银贰拾万。准行不准行,为启奏情由,必要银伍万两。(37)

中文档案与西文材料所记事大致相同(除数目有差异外),完全可以说明两广总督卢兴祖向澳门葡人索贿这一事实。

为了达到让澳门葡人乖乖交银子的目的,卢兴祖还布置了一系列紧锣密鼓的行动迫使澳门葡人就范。1666年11月初,广东水师5-6千士兵分乘60-70艘战舰将澳门全部包围,逼令葡船立即离澳,或全部焚毁,结果有六艘船被焚毁。(38)1667年2月,以12艘船开到湾仔和凼仔沿岸,包围澳门,禁止船只出海捕鱼和运木柴,同时还关闭关闸,禁止运进大米。(39)1667年3月,在广州张贴告示并送往澳门,清廷命令澳门居民即刻迁往内陆,勿得拖延,已于内陆准备一地俾予他们居住。(40)在这层层压力之下,澳门葡人十分恐慌,迫切希望尽快开启关闸,撤去包围澳门的战舰。1667年4月21-22日,姚启圣赴澳代表两广总督卢兴祖与澳门葡人进行谈判,并取得一致协议,即葡人以250,000两白银之数换取澳门免迁和开海贸易。(41)姚启圣并提出:

已购进葡人进口物品的华商可到澳门取回货物,但须将货物的十分之四上交官府,这些商人和其他人亦可运货到澳门出售,购买葡人货物亦可在广州出售。(42)

很明显,香山县令姚启圣是想通过上述办法解决香山县的“负课”问题,而两广总督卢兴祖则是利用为澳门求情免迁及开海禁之事,从中勒索一大笔财富。

卢兴祖在这一问题上也是经过几次反覆才最后下决心的。据Wills介绍,“卢兴祖是努力劝说朝廷使澳门免于迁海的主要动议者,25万两银子将付给他作为贿赂及官场上下活动的经费,同时亦带有极大的麻烦与冒险”。据1667年2月卢兴祖的报告,卢对葡人以25万两白银换取开海之事十分高兴,并准备代表澳门上禀朝廷。但以鳖拜为首的四辅政大臣坚决反对任何开放海禁的建议,1666年12月,既否定荷兰人至厦门贸易之建议,又否定粤商下澳门购置葡人进口物的建议。卢兴祖特别是看到“抗议鳌拜土地政策的北方官员之归宿”,再加上1667年2月之后清廷又下令“1663-1664年抵澳的货物应作为违禁品上缴”,因此,卢兴祖开始打退堂鼓,“不愿就澳门免于迁海的要求提出更积极的建议”(43)。

但是,为甚么后来卢兴祖又派姚启圣赴澳门去商谈免迁索贿之事呢?4月22日,香山与澳门双方达成协议后,卢为甚么敢于表示同意,同时还提出:

若要他启关闸,撤去包围澳门的战舰,并向朝廷作有利于澳门的报告即满足澳门免于迁海的愿望,则要求马上得到3万两银子。市政府坚持仅出2万两,卢最终接受。澳门政府遂通过一全面征收筹集这一资金的决议。(44)

据《刑部残题本》,当时澳门送给卢兴祖的财物是:

先给师泰银壹千肆百两,给陈得功银贰千陆百两,买了珍珠、珊瑚、佛头珊瑚树、大小珊瑚素珠送与总督,其壹千两银子交与刘益进,再有贰千陆百两银子叫给总督,曾交与王庆吕。(45)

总共是“将柒千陆百两要了给与师泰、陈得功、刘益进、王庆吕,送与总督”(46)。如再加上前引《刑部残题本》伍船入官货物所到之年送给卢兴祖的“壹万叁千两”,则在1667年4月之前,卢兴祖已收妥澳门葡人贿金达20,600两白银。

卢兴祖之所以敢于冒此风险,据Wills分析,除了贪婪之外,卢兴祖还拥有一个“合法”的理由,即要取回禁海时被截停在澳门的伍船货物,故必须遣船、商下澳。他还分析,卢兴祖与清廷关系十分过硬,甚至同鳖拜集团有密切关系,足以应付由此而引发的轩然大波。(47)我以为,除上述原因外,卢兴祖这次澳门索贿之所以敢冒如此大的风险同平南王尚可喜的支持亦有关。据《刑部残题本》:

(卢兴祖)供称,奉有叫澳内陆迁移之旨,壹日,王差伊标下佐领刘炳到我跟前来说,澳人向迁移去的人说,不叫迁移,并叫海上贸易,给银贰拾万。告诉时,我说听见了,且慢慢定夺。后我具题请(下缺)(48)

上言之“王”,当即平南王尚可喜。尚可喜同澳门关系向来密切。屈大均《广东新语》:

向者海禁甚严,人民不得通澳,而藩王左右阴与为市。(49)

尚可喜不仅与澳门“阴与为市”,而且在清廷下令澳门迁界时亦曾为澳门求过情:

(康熙元年)王勘界至香山濠镜澳,公议以前山界闸口为边,置岙彝于界外。王以为既奉泛海之禁,则岙彝之船不许出海贸易,界内之米,不敢私运出边。内陆既不便安插,彼不知耕种,又别无营运,是坐而待毙也。恐非朝廷柔远至意,乃与将军督抚会题请命。(50)

可见,平南王尚可喜是不希望澳门葡人迁移内陆,故他得知葡人愿出20万两白银以保澳门免迁的消息后,特派标下佐领刘炳向卢兴祖透漏。很明显,是希望卢兴祖出面再次向清廷请命,使澳门免迁。因为康熙元年他与广东督抚的请命并未获得成功。

卢兴祖确实向清廷请命。Wills称:

(1667年)6月,卢兴祖这个守信的索贿者,向北京写信,为澳门求情,使其免于迁海。(51)

他们一面向朝廷请命,一面下令下澳通商:

(1667年)6月16日,商人们乘七艘大帆船来澳门贸易。这是五年来首次公开性的贸易。从此,关闸再次定期开启,可得到足够的粮食供应。(52)

施白蒂书中则称:

1667年,澳门与北方(香山和广州)大规模通商,他们向北方运去了从东非海岸运来的珊瑚、琥珀、鱼肚、燕窝、鱼翅和其它高级货物。原来不定期开放的关闸在这一年8月宣布每日开放,人们敲锣打鼓,放炮鸣枪,欢迎这一决定。(53)

据《刑部残题本》:

据吴培宇供,小的系福建人,住在香山乌石村,耕种糊口,本年润四月贰拾伍日,有香山县姚爷往澳追取入官货物,姚爷出示招商,各商有旧货在澳的肆陆抽分,现买新货的加三抽分,代装来省。(……)小的装货壹船,系檀香、胡椒等物。(54)

“本年润四月贰拾伍日”即公历1667年6月16日,可见,中西文献记载康熙六年(1667)下澳贸易的时间完全吻合。据《刑部残题本》,这次下澳的官员有香山县令姚启圣、照磨詹其祯,南海县丞张元台、吏目谷某,卢兴祖之管家师泰、旗鼓陈得功(勋宇),随之下澳的官商有程之复、李之凤(伯明)、徐忠、潘鼎臣、沈献明,私商则有吴培宇、黄拔华、程启文(炳)、方玉、李启、程万里、胡六、王庆吕等。商人带下澳的货物没有交代,姚启圣则是带的一船磁器赴澳门去卖,商人在澳门买回的货物主要有檀香、胡椒、珍珠、珊瑚珠、牛黄、冰片、翠毛、多罗绒、槟榔、黑铅、鱼翅、豆蔻、木香、儿茶、铁丝、伽南香及缎子,其中缎子装有17柜。(55)可以反映,这一次下澳贸易规模不小。Wills称是“七艘大帆船”,守备丘如嵩说是“伍只船”。之后,香山与澳门之贸易常开。在农历七月七日姚启圣再率苏昌、梁敬义、陈得功、师泰等人乘船六艘下澳贸易。(56)

为了偿清香山县的负课及解决香山的财政危机,姚启圣在这一事件中自始至终都表现得十分卖力。他不仅充当卢兴祖的谈判代表,还积极地替澳门葡人建议,并代表澳门上书清廷。Wills还载:

在这些谈判及其他谈判,姚不太像召集人民听从他命令的高高在上的县令,更似一个颇具说服能力,游刃有余的调停者。4月21日,他决定向耶稣会士理事官路易斯·德·伽马神父求助,得知神父卧病在床,便在耶稣会士住宅、神父的病榻旁渡过几个时辰,得出一个解决方案。(57)

康熙六年七月,康熙亲政,整个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广东违禁开海下澳贸易通商的消息亦传到了京城,康熙帝决定要处理这一严重事件。卢兴祖亦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将一切罪责全推诿于姚启圣。《居业堂文集》卷五:

督抚忌公〔姚启圣〕才,顾以通海劾公,将置公死。(58)

Wills亦称:

卢兴祖显然已将姚下狱,欲将一切归咎于姚启圣。(59)

姚启圣为了清洗自己的责任,不得不投诉于平南王尚可喜:

公〔姚启圣〕夜见平南王,以危语动之,王上疏白其枉。(60)

尚可喜为了清洗自己在这一事件中的干系,也决定向卢兴祖开刀。“10月12日夜,四位低级官员秘密抵澳,携带尚可喜的手令,要澳门写出反对卢兴祖的冤情,议事会不想卷入中国人的官司之中,婉拒之。”卢兴祖亦展开行动,“10月22日,香山县丞抵澳,收集证据,控姚启圣”(61)。但在澳门,香山县丞听到的全是讲姚的好话,卢兴祖的阴谋未能得逞。(62)紧接着清廷派出大员直接审理此案,案中所涉人等均供出了卢兴祖勒贿澳门之事。至康熙六年十一月六日审结此案,将两广总督卢兴祖、广东巡抚王来任、香山县令姚启圣、香山照磨詹其祯、守备丘如嵩等一律革职,其它下澳商人一律免罪。(63)《清实录》是这样记载的:

(康熙六年十一月戊年午)广东广西总督卢兴祖、广东巡抚王来任,自陈不职,并革任。(64)

卢兴祖被革职的同时亦打入大狱,据Wills的记载:“1668年1月9日,卢兴祖在狱中自杀。”(65)1668年1月9日即康熙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亦即被革职后的八天就自杀身亡,与《清国史·卢兴祖列传》“十一月卒”相合。只不过传中是以“不能屏息盗贼”而撤职,实际上是因为索贿澳门事败而撤职,可见,修史者有意识在为卢兴祖掩饰。

徐萨斯与施白蒂关于姚启圣的结局记载是错误的。徐萨斯称:

直至1667年,他(姚启圣)因得罪其上司而自杀。(66)

施白蒂则称:

广东省督或总督证实了他(香山县令)的罪行,他被迫悬梁自尽。(67)

其实,姚启圣在这一案件中因为并没有贪赃受贿,仅以“擅开海禁,被劾夺官”(68),并没有自杀。后来,姚启圣再建功于征讨台湾之役,出任福建总督,至康熙二十二年十一月才发背疽而死。(69)可证,徐萨斯及施白蒂在这一事上记载有误。

卢兴祖案发后不久,康熙亦可能意识到将澳门葡人迁入内陆是一件不切实际的做法,再加上1667年8月6日抵达澳门的葡萄牙马努埃尔(Manuel de Saldanha)使团给北京的信恳请清廷保存澳门。(70)康熙皇帝大约即在康熙六年十一月底下达赦免姚启圣死罪的同时宣布了澳门免迁。据康熙七年六月广东巡抚王来任临终前的奏章:

香山外原有澳彝,以其语言难晓,不可耕种。内陆既无聚扎之地,况驻香山数百年,迁之更难。昨已奉命免迁矣。是县与澳,皆为内陆。(71)

“昨”当指康熙七年前一年康熙六年,故推免迁令下达当与赦姚启圣死罪令大约同时,即康熙六年十一月底,也即是1668年1月澳门正式获令免于迁徏。

结论

康熙六年发生的两广总督卢兴祖澳门诈贿案是清初发生的一件影响甚大的重要经济案件,该案不仅事牵两广总督卢兴祖、广东巡抚王来任(并导致二人自杀)、香山县令姚启圣、兵备丘如嵩等一批官员,而且还有一大批官商、私商亦卷入案中,甚至连平南王尚可喜亦与此案有关。然而,这么一椿经济大案却在各种实录、国史中湮没无闻,没有半个字的透漏,可以反映修史者对这一丑闻讳莫如深。今通过中西档案材料,已将此案基本还原并昭示于众。通过此案的揭示,我们还可得出几点与前人不同看法:

1)清王朝康熙元年下令将澳门葡人迁往内陆并禁止其下海贸易,但始终没有执行这一命令,究竟为何? 应该说,康熙元年时北京城内以汤若望为首传敎士多方斡旋活动,延宕了澳门迁界命令的执行,同时,平南王尚可喜及当时的广东地方政府极力向清廷请命也使清廷对澳门迁界之事迟迟没有执行。然而,清廷始终没有同意他们的请求,并没有下令澳门免迁。所以,直至康熙五年,清廷仍下令敦促澳门迁界。直至卢兴祖索贿案发后,葡国马努埃尔使团致信康熙求情,澳门才正式获令免迁。这一点是与过去的说法有很大的不同。

2)通过卢兴祖案,我们可以看出,康熙元年禁海令颁布后,虽然对澳门的贸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对外贸易明显出现了很多困难。但澳门的贸易并没有中止,澳门葡人通过各种方法同东南亚及中国内陆仍然展开着较大规模的贸易。从粤商下澳大批在澳门采购缎子这一事实,可以说明,澳门不仅仅是外国货物来华的聚散地,亦是中国本土商品对外贸易甚至转埠贸易的中转站。

3)通过卢兴祖案,可以进一步说明,在对待澳门问题上,中央与地方始终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中央往往从全局的政治形势着眼,对澳门的政策多以限制及禁止其内外交通;而广东地方则往往从本位的经济利益着眼,希望扩大与发展同澳门的贸易往来,满足本地区的各种需求。这样就导致中央与广东地方的冲突,卢兴祖20万两的索贿不一定完全是个人的贪婪,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准备作广东地方政府的财政开支,姚启圣的冒险下澳通商,则更是为了解决香山县多年以来的财政“负课”。

(四)从卢兴祖案更暴露了中国官场的腐败。从明至清,在澳门问题上,贪污受贿就是一个频频曝光的丑闻,从开埠之初的海道副使汪柏(72)到万历初两广总督陈瑞(73),再至天启中两广总督何士晋(74),无一不是著名的贪污犯。入清以后,澳门附清不过十余年,又暴发更具规模的两广总督卢兴祖索贿案。完全可以说明,对中国各级官员的贿赂是葡萄牙能长期安稳地占据澳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手段。

澳门大三巴街(水彩画45×60cm)

【注】

(1)(清)王澐《漫游纪略》卷四迁海条。

(2)(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迁界条。

(3)(清)申良翰《香山县志》卷三<食货志>。

(4)(清)申良翰《香山县志》卷一<舆地志>。

(5)(22)(37)(45)(46)(48)(54)(55)(56)(63)《明清史料》已编下册第六本<刑部残题本>。

(6)《清国史》满汉文武大臣画一列传正编简称《清国史》卷二七<卢兴祖列传>。

(7)(64)《清圣祖康熙实录》卷二四康熙六年十一月戊午条。

(8)Montalto de Jesus《Macau Histórico》p.118,香港,1902。

(9)(27)(31)(33)(34)(38)(40)(41)(42)(43)(44)(47)(51)(52)(57)(59)(61)(62)(65)(70)J. E. Jr Wills《Embassies and Illusion:Dutch and Portuguese Envoy to k’ang-hsi 1666-1678》p.82-114,Harvard,1984.

(10)《清国史》卷六二<姚启圣列传>。

(11)(68)《清史稿》卷二六○<姚启圣传>。

(12)(16)(58)(60)(清)王源《居业堂文集》卷五<姚少保传>。

(13)(69)(清)钱仪吉《碑传集》卷十五全祖望<姚公神道第二碑铭>。

(14)(17)(21)(清)袁枚《小仓山房文集》卷六<福建总督太子少保姚公传>。

(15)《清圣祖康熙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四月丙子条。

(18)《清国史》卷六三<卢崇峻列传>。

(19)《明清史料》两编第四本<广东巡抚李栖凤揭帖>。

(20)《清圣祖康熙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四月戊寅条。

(23)Anders Ljungstedt:《葡萄牙人在华居留地史网》页68,香港维京出版社,1992年。

(24)(66)上引Montalto de Jesus书,页116-117;页119。

(25)方豪《中国天主敎人物传》中册<汤若望>。

(26)(39)(53)Beatriz Basto de Silva(施白蒂)《澳门编年史》(中文版)之<17世纪澳门>,页56,澳门基金会,1995年。

(28)《清世祖顺治实录》卷一○二顺治十三年六月条。

(29)(30)(71)(清)江日升《台湾外纪》卷六康熙七年六月王来任疏。

(32)H. B Morse(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第1卷p.33,转引自费成康《澳门四百年》p.133。

(35)上引Montalto de Jesus书,页1 17-1 18。

(36)(67)上引施白蒂书,页55;页57。

(49)(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澳门条。

(50)(清)尹元进《平南王元功垂范》卷下康熙元年冬十一月请定澳彝去留条。

(66)上引Montalto de Jesus书,页119。

(67)上引施白蒂书,页57。

(72)(明)郑舜功《日本一鉴穷河话海》卷六<海市>。

(73)利玛窦、金尼阁《利玛窦中国札记》(中文版)第2卷第3章,页146。

(74)《明熹宗实录》卷七七天启六年十月庚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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