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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从复杂案情中梳理思路(律师篇) 之二:事实的梳理

(接上文)

案例来源:(2017)最高法民再153号上海泓华实业有限公司、孙玉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原告孙玉林诉被告上海泓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历经一审驳回、二审发回、重审改判、二审维持、再审改判五个程序,最终认定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就原告孙玉林的立场进行分析(暂以一审为基础)。下面是第二部分:事实的梳理。

二、事实梳理

(一)法律关系把握

通过对证据的整理,暂且分析出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

1)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关系;(2)原告与被告的抵押关系;(3)原告与第三人丁永平、朱锰的借款关系;(4)其他法律关系。

(二)法律事实敲定

上述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还需要进一步推敲,以确定最终的法律事实。

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的关系,目前只有原证(1)借款合同予以证明,原证(2)的汇款记录形式上与此无关;原证(3)是丁永平对此确认,只能从侧面印证原证(1)。总之,暂且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关系成立一半;

原告与被告的抵押关系,目前有原证(1)及抵押登记予以证明;但抵押登记与借款关系的对应,尚缺乏充足依据,主要是汇款时间和数额未能对应,暂且认为抵押关系也成立一半。

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缺少相应的合同印证,但从大量的大款记录来看,借款或者存在其他关系的事实能够成立大半。

其他的法律关系,尚不明确。

此外,通过他证(5),可以看出,原告的汇款期间与第三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期间并不重合,也就是说,原告的部分汇款并不发生于第三人掌控被告期间。由此看来,上述法律关系(1),即原告与被告的借款事实的可靠度需要降低,尚达不到一半。相应的,原告与第三人的借款关系则略微上升。

(三)法律真相展现

在上述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并未百分之百成立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确认真实的法律事实,即所谓的真相。从证据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都有可能成立借款关系,但真相只有一个。因此,在缺乏证据的前提下,暂且只能就现有的证据向原告所要主张的诉请靠拢。但即便如此,还需要考虑其他法律事实的可靠度有可能超过诉请的可靠度,必须存在其他方案或诉请以备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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