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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16)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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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16

问题1:申请执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执行需要判断两个条件,一是取得执行依据,详见【执行依据】章节;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1]。拒绝履行又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具有可执行内容即可以履行的内容,二是主观和客观上均未履行。符合上述条件之后相关权利人才可以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2]


问题2:申请执行的主体有哪些?

除了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确定的债权人、权利人以外,以下主体也可以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继受人,包括基于身份关系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财产代管人、离婚后的配偶等,基于债权关系的债权受让人等等;2、享有追偿权并承担责任后的担保人、连带责任人、补充赔偿责任人等。3、特殊案件未参加诉讼但确定权利人的;4、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或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继受人。


问题3:如何理解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未履行的同时成立?

主观上未履行,指的是被执行人明确或默认拒绝履行,以履行的期限届满、条件成就为判断;客观上未履行,指的是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受偿。实践中,两者同时成立后申请执行才能受理。如果主观上未履行,但客观上履行了,即被执行人虽然没有履行,但申请执行人得到了受偿,则明显不应该申请执行;如果主观上履行了,但客观上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受偿,也不应申请执行,比如因申请执行人拒绝受偿,被执行人将款项提存了,如果申请执行人仍然申请执行,笔者认为应当驳回申请。


其他问题:

什么是可执行内容?

对执行时效的抗辩如何处理?

执行依据不明确如何处理?

不予受理执行案件怎么办?

如何确定并案处理还是分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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