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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31)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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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31

问题1:拍卖有何程序性要求?

拍卖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程序要求有:

(一)公告

对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等的公告期限不同。在网络拍卖中,还需要同时在传统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含案号等基本信息[1];评估报告或者定价依据;拍卖时间、价格及竞价规则;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优先购买权情况;付款方式;联系方式等。公告还需告知竞买人权利义务、瑕疵提示、税费负担等内容。对于影响财产交付、使用的事项,应当特别予以提示。拍卖财产对竞买人有限制的[2],应作出说明。

(二)通知

拍卖前,必须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对于未查明或无法通知的人员,可以在拍卖公告中通知。拍卖的相关执行文书应送达当事人。

(三)竞价

要求确定拍卖保留价、起拍价、加价幅度,后续拍卖的降价幅度,以及保证金数额等。

在网络拍卖中,有关事项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传统拍卖中,一般由拍卖公司处理,相关事项由法院审核。


问题2:拍卖有何实体性要求?

(一)调查

1、确认对拍卖财产是否有完全的处置权;2、查明财产的权属状态、占有使用状况、权属瑕疵、质量瑕疵[3]、其他负担等。

(二)涤除

对影响拍卖目的实现的有关事项事先予以处理,尤其是对于执行异议事项依法处理。

(三)交付

交付包括执行文书的送达、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和实物的交付等。按照规定,拍卖后,法院有义务将财产交付给买受人。


问题3:对拍卖的异议如何处理?

拍卖中可能存在三类异议,一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二是案外人异议,三是竞买人、买受人的异议。前两项见【执行异议】章节、【执行异议之诉】章节。

竞买人、买受人[4]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对拍卖提出异议,属于执行异议范畴;二是悔拍[5],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三是财产无法交付或无法过户等。对于第三种情形,可以在执行程序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问题4:网络拍卖与传统拍卖有何区别?

网络拍卖与传统拍卖相比,存在一人竞拍即有效、买受人身份予以公开、悔拍后保证金不退、降价幅度有所调整、只能进行二次拍卖、网拍平台需入库、明确税费承担主体等要点。但要注意的是,传统拍卖的相关规定仍有效,比如以物抵债的有关规定。


其他问题:

多大因素的影响才导致撤销拍卖?

买受人悔拍有什么严重后果?

教育、绿化等特殊用地是否可以拍卖?

拍卖价格低于抵押数额是否有效?

带租拍卖对买受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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