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节录自《房屋买卖案件实体争议的十六个裁判要点》,与音频无关。
1、划拨土地涉及行政审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
(2017)最高法民再70号:本案房屋所涉及的土地为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不锈钢厂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不具有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在起诉前也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案涉《房屋买卖协议》亦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及于土地,土地买卖无效,则房屋买卖也无效。本案的划拨土地应当是企业建设用地,一般认定买卖无效。
2、公共利益、诚信信用比合同效力更为重要,当事人不得因合同无效取得不法利益。
(2017)最高法民再87号:本院认为,《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理由如下:首先,法院(2008)岳中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并通知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刘光华,刘光华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其有权与李佰雄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其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均未直接规定违反后的行为无效,而且在此类纠纷中,认定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也不会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此外,《房屋转让协议》系转让房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范的是直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合同标的的买卖行为,而非房屋买卖,故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合同效力的认定。再次,登记、审批并非《房屋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该审批行为仅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也即未经审批,将无法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这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最后,认定《房屋转让协议》有效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刘光华不得以合同无效而主张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领取政府征收、拆迁等取得一切权益。
本案具有个案特殊性,因此认定合同有效,关键在于出卖人主张无效的目的在于取得巨大的拆迁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先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均判决此类合同无效,但本案能够认定有效,遏制了出卖人的不法目的。同时要指出的是,即使认定合同无效,出卖人也不能据此取得拆迁利益,相关收益应归补偿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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