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撰写。如有疏漏,请及时联系作者。
以下是破产程序的一般清偿顺序。(同一顺位除存在特别规定的外,一般按同等比例清偿)
【零顺位】优先债权(优先级5)
法定优先债权、优先受偿债权
注: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壹顺位】破产费用(优先级4)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包括破产受理前公司强制清算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包括破产前执行中已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管理人报酬
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贰顺位】共益债务(优先级3)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包括破产受理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借款债权)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注:详见破产法解释二条文。
【叁顺位】职工债权(优先级2)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
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肆顺位】税款债权(优先级1)
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破产人所欠税款
【伍顺位】普通债权(优先级0)
其他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
普通破产债权
【陆顺位】劣后债权(优先级-1)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不予确认)
(包括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注:破产财产有剩余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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