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在拍卖物上悬挂其他公司条幅排除竞拍者,应当撤销拍卖
核心提示:对于阻挠拍卖的行为应当结合该行为的违法性和拍卖结果的不公平性综合认定。
1、2016年12月15日,河南高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隆庆祥公司偿还三原告借款本金2.4亿元及利息;三原告有权就隆庆祥公司名下案涉两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2018年4月13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变更东方资产福建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4、2018年7月13日,该院委托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评估,其中牟国用(2013)089号评估地价20975.54万元,牟国用(2013)090号评估地价51884.53万元。被执行人隆庆祥公司对地价评估报告无异议。5、2018年8月13日,该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起拍价为72860.07万元(两块土地评估价总和)。6、2018年8月17日,被执行人提交《关于立即中止拍卖程序的申请》和《关于福晟公司盯点拍卖地恶意阻拦潜在竞拍人察看土地现状、散布拍卖土地不实信息、扰乱拍卖程序的紧急情况反映》称,福晟公司不但从8月16日早上开始,每天派人驻在现场恶意阻拦前去现场查看的潜在竞拍人,而且公然在现场挂上“福晟●钱隆首府项目接待中心”、“福晟集团&福建六建集团”两个条幅,制造土地已经属于福晟公司的假象。福晟公司的行为就是为了拦阻其他开发企业介入拍卖程序,好得到让土地流拍或可能少公司参加拍卖的目的,以图尽量压低拍卖价,让自己公司低价拿到竞拍土地。福晟公司的行为已对拍卖程序造成严重影响,拍卖价格也必然被严重低估,严重偏离客观价值。同时,基于福晟公司在现场悬挂条幅,制造假象,被执行人向该院提出中止拍卖撤销的申请,请求该院责令福晟公司立即改正错误,撤去横幅,并在省、市级媒体对我公司道歉后再恢复拍卖程序。7、2018年8月17日下午2时30分,该院指派干警2人前往土地现场,未发现有条幅和福晟公司人员在场。8月18日上午再次派出8名干警前往现场,将土地强制清场后,指定隆庆祥公司为该土地的管理人。8、2018年8月23日上午,福晟公司负责人接受询问,该院对其拉扯条幅、私下与潜在买受人接触的行为进行训诫,并告知其该行为已涉嫌妨碍拍卖,属于违法行为,如再有类似行为出现,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9、2018年9月17日10时司法网络拍卖开始,经过24次竞价,9月18日10时37分34秒最终以751600700元竞得成交(溢价23000000元)。竞价结果显示,竞买人为郑州福玮晟公司。10、2019年4月10日,该院对福晟公司进行核证,负责人于2019年4月11日提交《关于隆庆祥司法拍卖案件录音的情况说明》:2016年10月福晟公司、隆庆祥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并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了《“隆庆祥项目”转让协议书》,双方就隆庆祥地块展开了合作。协议签订后,福晟公司向对方偿还约2.4亿元的巨额外债,同时福晟公司也委托了工程承包公司进场施工,并将售楼部的主体建设完毕,还派人对工地财产进行维护管理。2018年8月16日下午福晟公司将印有“福晟●钱隆首府项目接待中心”条幅挂在售楼中心处,8月17日中午将条幅撤下并撤走相关人员。11、买受人郑州福玮晟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7日,股东为福晟集团和方宏瑞合伙企业。河南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是否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拍卖公告显示,咨询时间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在咨询看样期间,2018年8月16日下午福晟公司将印有“福晟●钱隆首府项目接待中心”和“福晟集团&福建六建集团”条幅挂在售楼中心处。8月16日意向人实地看样时由福晟公司员工接待并将与隆庆祥公司就涉案土地合作、纠纷等情况进行说明。8月17日福晟公司负责人在公司接待意向人,对其公司与隆庆祥公司就“隆庆祥项目”涉案土地合作、纠纷、承建售楼部等情况向意向人作以说明。福晟公司和负责人向本院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对向意向人介绍涉案土地相关情况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上述行为,本院认为,福晟公司作为案外人,其与异议人之间存在着因涉案土地的合作经历和纠纷事实,本院网拍涉案土地展示期间,福晟公司在涉案土地悬挂本公司“项目接待中心”条幅并对前来现场查看的意向人传述与异议人涉案土地的合作、纠纷情况,目的是排除其他意向人参拍减少竞拍对象,从而达到以尽可能低的成交价自己取得该涉案土地,即便是没有直接劝阻意向人放弃参拍的意思表示,该违法行为势必会导致参拍意向人改变参与决策而放弃参拍。事实上,本案参与竞拍人数较少,前期意向人均没有参拍,直接影响拍卖成交价格,且成交买受人郑州福玮晟公司虽然不是福晟公司,但福晟公司是其控股公司,因此,福晟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网拍程序且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被执行人以此请求撤销拍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案情较为复杂,实质上被执行人隆庆祥公司与案外人福晟公司和有关债权人之间的复杂纠纷。首先,在被执行人看来,案外人福晟公司阻挠拍卖的行为将导致潜在竞拍者减少、拍卖结果偏低、增加成交难度,最终影响债务的偿还;在案外人看来,其和被执行人存在复杂的股权转让和债权债务纠纷,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了投入,一旦被其他竞买者买受,将影响其根本利益。双方的利益冲突必然导致拍卖过程的不确定性,影响整个拍卖资产的处置。其次,该次拍卖的结果由该案外人的关联企业竞得,本质上也是案外人通过各种方式乃至于违法行为所争取到的,表面虽然维护了案外人的利益,但可能损害了被执行人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从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言,确有撤销的必要。再者,从福晟公司与隆庆祥公司签订的《“隆庆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和转让协议约定来看,福晟公司需要为隆庆祥公司代偿8.9亿元的债务,而本次拍卖成交价为7.5亿元,拍卖价格确实有所偏低。最后,从执行程序来看,本案历经多年执行,仍在各种程序间徘徊,也是一大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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