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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判决未明确赔礼道歉的“相关媒体”,执行法院可以自由裁量
核心提示:执行依据是否明确应结合上下文认定。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执监684号


案情:
1、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被执行人三十日内共同在《姜堰日报》刊登致歉声明,向申请执行人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查确认,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3、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审核,在2018年6月25日《姜堰日报》2版头条刊登法院公告及被执行人的致歉信。致歉信内容为:“经法院审理确认……被执行人擅自署名发表申请执行人原创的文章,主观上具有过错,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著作权……从尊重原创的角度,我们能体会到该文申请执行人的辛苦付出,因本次侵权行为向申请执行人深表歉意,恳请申请执行人谅解!”
4、2018年8月23日,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结案通知书。
5、申请执行人申诉称,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应该是指整个判决书的内容,姜堰日报不是符合国家规范的报纸,更称不上相关媒体,因此,本案并未执行到位。
裁判理由:
江苏高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载明:“声明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查确认,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并未明确“相关媒体”的范围,也未明确“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指判决书全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本着效率、公正及善意文明的理念,依职权对上述内容的实现进行自由裁量。法院在《姜堰日报》2版头条刊登该院公告及经过该院审核后的致歉信,公开了判决的案号、作出时间、主文内容、执行情况、致歉内容等,并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执行到位,应认定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该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并无不当。申诉人主张应在所有国家和省级党报媒体上公布判决书全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分析:
    执行依据不明确是很多案件无法执行的根本原因,但本案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执行依据不明确的情形。判决虽然表述为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但实际上在判决主文中已经明确了被执行人首先应当在姜堰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两者并不存在对“相关媒体”不一致的表述。因此,执行机构有权根据判决书的上下文,合理判断该“相关媒体”的具体范围,并以善意文明的理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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