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辽宁高院:网络司法拍卖中起拍价为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不违反拍卖规定
核心提示:新旧司法解释条款不一致的,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案例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执复127号

案情;
1、2018年8月15日,大连中院作出判决:环球公司等给付建工集团工程款21162939元及利息;建工集团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6372305元范围内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2、执行中,大连中院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环球公司名下的房产。
3、2021年12月16日,大连中院作出竞买公告,对上述房产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并确定以评估价的70%即19280940元为起拍价启动拍卖程序等。
4、被执行人异议认为:最高院关于拍卖保留价的规定变迁:(1)法释[200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2)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3)法释[2020]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通过前述最高院关于拍卖保留价的规定变迁,可知最高院对于拍卖保留价在不同阶段有不同规定。从2004年的一拍价格不低于评估价80%,变更为2016年的不低于评估价的70%,到了2021年则变更为一拍价格为评估价格。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案涉房屋的一拍起拍价应当为评估价。法院将一拍价格直接降为评估价的70%,执行行为违法,应予纠正。
裁判理由:
大连中院认为,被执行人实际是对该院以案涉房产评估价的70%作为起拍价的行为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该院系在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该院依据上述规定按照案涉房产的评估价确定以评估价的70%作为起拍价于法有据。至于异议人主张应按照最高院最新规定确定起拍价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因对网络司法拍卖确定起拍价的内容已经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进行了规定,该院依据该规定确定起拍价,异议人主张应按最新的司法解释确定起拍价与上述规定不符,该院不予支持。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辽宁高院认为,大连中院系在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该院依据上述规定按照案涉房产的评估价确定以评估价的70%作为起拍价于法有据。复议申请人主张应按最新的司法解释确定起拍价与上述网络拍卖特殊规定不符,大连中院适用网络拍卖特殊规定并无不当。驳回被执行人的复议请求。
笔者分析:
新旧司法解释往往存在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当根据从新原则确定适用的条款。但当旧司法解释为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本案的新司法解释仅仅在旧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不具有最新的效力。

              
点击关键词 跳转进入本公众号专题
热点事件先予仲裁 说执行难
    【民间借贷】     【民商事】   【案例研究
民法典   【秩序请求权    裁判规则
执行异议】  【执行案例】  司法拍卖
刑事辩护      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法规】     【执行规定】 
律师如何代理执行案件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高院:高于评估价确定拍卖保留价仅适用于“无益拍卖”情形!
最高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将起拍价定为评估价的70%是否合法有据如何认定?
最高院:司法拍卖或流拍后抵债过户的税费是否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院执行阶段股权拍卖程序
判决生效不会导致诉讼时效结束|高杉LEGAL
江苏高院:流拍后裁定以房抵债,拍卖公告的买受人承担税费不约束申请执行人,税费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税...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