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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赠与第三者的款项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返还,其中非婚子女抚养费可另案主张
核心提示:合同无效可以主张返还请求权。
案例来源:北京高院(2021)京民申6851号
案情:
1、原告廖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9年8月21日离婚。
2、张某与被告董某于2014年相识后一直交往。2017年7月,张某与董某生有一女,2018年2月该女死亡。2019年8月,张某与董某又生育一女。
3、原告廖某起诉请求:确认张某将758012元赠与给被告董某的行为无效,并判令董某返还。
4、法院认定:2014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通过银行等方式等向被告董某汇款共计672012元。
5、被告董某认为,本案多笔金额发生于子女出生前后期间,为保胎、生产、抚养及医疗费用,不应返还。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廖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分多次向董某汇款,因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张某个人财产,法院认定该款项为廖某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财产共有人廖某的合法权益,有悖公序良俗,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法律行为。合同无效后,董某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董某称廖某的代理人在其女儿诉张某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作为张某的代理人,而张某又是本案被告,按照律师代理案件相关规定,其行为可能涉嫌违规的抗辩,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法院不作处理。据此,判决确认张某将672012元赠与给董某的行为无效;董某返还廖某672012元。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董某的行为已侵犯了财产共有人廖某的合法权益,亦有悖公序良俗,该行为应属无效。董某据此取得的相应财产应予返还。董某称张某给付的款项包括生育子女的抚养、医疗、陪护等费用,应加以区分。本院认为董某所述相关款项支出的用途和目的所涉子女抚养问题,可另案处理。维持原判。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董某所述相关款项支出的用途和目的所涉子女抚养问题,可另案处理,并无不当。
 
笔者分析:
本案款项的性质既涉及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也涉及双方对子女的抚养等其他行为,可以由不同的案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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