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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业主按期还贷,这家银行竟然提前收贷?
核心提示:银行不能随便宣布提前收贷。
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申2135号(2023年5月4日裁定)
案情:
1、2013年2月25日,招商银行与许某、置业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贷款,用于购买案涉房产。贷款金额为1670000元,期限20年。合同26.4条约定如因保证人或抵押人的原因致使抵押房产未能办妥抵押登记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合同38.3.5条约定未按本合同规定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的,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2、2013年2月26日,招商银行与许某就上述抵押房屋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3、贷款发放后至今,许某按合同约定应还的借款本息均已支付,仍在按期还贷中。
4、招商银行主张:许某拒绝办理房屋的正式抵押登记,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请求判决许某立即归还剩余贷款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招商银行主张贷款提前到期,实质是要求解除已生效并处于正常履行中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而作为借款人的许某对已发生的应还借款本息均已支付,并不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也具备正常继续履行的条件,招商银行的合同目的仍能实现,为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合同应继续履行。判决驳回招商银行的诉讼请求。
山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招商银行认为许某没有依约办理房屋的正式抵押登记构成违约,请求提前收回贷款,但是,借款人许某一直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尚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各方所签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仍具备正常继续履行的条件,原审法院认定招商银行的合同目的仍能实现,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并无不当。

笔者分析:
银行的贷款合同条款众多,不能仅凭借款人违背其中的某些次要条款,在借款人尚在正常还款的情况下,就主张解除合同,于法不符,于理不合,不应得到支持。即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但尚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也可以协商变更还款方式或者延长还款期限,不得直接主张解除合同,否则将严重损害借款人、购房者的权益,影响商事交易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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