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律政司法
原文标题:最高院公报 2018全年 裁判观点 收藏版
原文作者:律政司法
发布时间:2019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3期(4篇案例)
案例4争点:企业内退人员劳动关系认定——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
裁判摘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附上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5篇案例)
案例4 争点:公司人事主管本人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2015)江宁民初字第4477号
附上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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