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于2016年起诉星河湾物业对星河湾一、二期2012至2016年的物业服务收支的情况进行公开一案,近日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番禺区大石街星河湾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提供星河湾小区一、二期2012至2016年物业费收入支出票据等信息查阅;
二、被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星河湾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提供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星河湾小区一、二期2012至2016年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及收入的银行存款等相关财务费用票据等信息。
判决书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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