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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终身追责制”应形成合力

  ■王聃

  司法改革又有新动作传来。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7版)

  最高检的“终身负责”要求并非孤立而出现。9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其中《意见》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而就在今年3月,公安部就提出,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当公检法无遗漏地被终身追责所覆盖,这意味的是,对冤假错案的终身追责开始贯彻整个司法流程,司法改革的步伐稳健且有力。

  关于终身追责,更值得条分缕析的是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的一席话。他说,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意味着,只要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无论他在何地,都要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此外,追责不限于错案责任,还包括在司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还有监督管理责任。换而言之,错案追责并不仅仅是一种追责,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它还会是一种细化的稳定制度安排。

  那种非职业与充满不正当手段的办案态度,将越来越不能被容忍,司法改革的指向令人遐想。不过一切依旧无法回避那个问题:有了全流程的“终身追责制”,就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吗?答案也许没有想象的那么乐观。要最大程度地杜绝冤假错案的出现,必然需要公检法各个环节的“终身追责制”形成合力。合力的形成,显然难以一蹴而就。它需要更高司法层面上的宏观引导,亦有赖于更精细的衔接配套安排,两者不可或缺,需要迅速跟进。

  另一个问题在于:如何来最大程度地避免权力的干预,让现实办案免于种种制约,让公检法人员更多依靠职业精神来办案,亦有勇气对办案质量和结果负责?这其实是一个被多次谈起的话题,对应的议题,是加速整个司法体系的相对独立性。那么即便地方官员与政府试图对相关办案进行干预,公检法方面当会有更多拒绝的勇气,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法之要义,无外乎公平;司法之要义,无外乎将公平与正义无区别地输送。如何让公民保持对法律的信仰?如何努力让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此话语虽然听起来宏大,但其实分外地简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切莫不浓缩于此。司法改革在持续推进,终身负责制被全流程地提起,这是一次对过往司法教训的总结,亦是一次包含力度的重新出发。期盼司法中的终身负责制能被完整兑现,由此重新找回“可负责任”的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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