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行业,看似高雅,其实每天都上演着被法律所不齿的勾当。
温柔可人的小丽看着手指上硕大的钻戒,心花怒放,推了推趴在自己身上的赤条条的富二代小聪:“你真棒,这钻戒得十几万吧!”
小聪:“这对我家来说还不是小意思,我爸昨天收了一个破碗,卖主是个老头,儿子急着娶媳妇要用钱,把这个祖传的碗拿出来卖,我爸一看就是宝贝,老头不识货,我爸一顿忽悠,两万拿下,一倒手赚了十几万!”
小丽突然沉默了,默默拿出手机,看到相处三年的男朋友发来的短信:“亲爱的,给你买钻戒的钱有了,我爸为了抱孙子,把祖传的一个老碗给卖了,两万块钱呢,咱们明天去挑戒指!”
最后的一点良知,小丽把碗的事和小聪的事,都告诉了男友。
卖碗老者被气的住院,儿子一气之下,将小聪的父亲,某知名古玩店老板告上法庭,理由是欺诈,显失公平。
法院的判决很简单:自愿买卖,意思自治,卖方不知道碗的市场价值是自身原因,买方虽然有专业知识,但依据古玩交易的行规,其没有告知卖方的义务,不属于欺诈。并且古董的收藏价值因人而异,有的人愿意出价百万,有的人认为一文不值,法律上难以认定,所以不能认定为显示公平,卖碗老者败诉。
小丽最终和小聪结婚了,婚房是一栋价值数百万的豪宅,小聪的父亲卖了几件“上周做旧”充作“西周”的“古董”买了这栋房子,镇宅之宝是他几十年前,从一个老太太手里当破烂收来的一套红木家具。老太太的儿子是小聪父亲的保镖,老家伙年纪大了之后,打听到老太太儿子混的很惨,心里过意不去,权当给了他一个饭碗。当然红木家具的事情,他是绝不敢提起的。
小编觉得您肯定看明白了。作为一个信仰法律价值观的人,我今天要喷的就是古玩这个遍布奇葩行规的行业!
古玩行规把“捡漏”当成无尚光荣的事迹,本质上是什么?不就是连坑带蒙么?你不识货我识货,你不知道价我知道价。给你五百,我回头卖五万,法律还拿我没辙!我比你专业是我的本事,我没法律义务给你普及收藏知识,你说价格显失公平?不好意思,你卖只能卖五百,我就是能卖五万,收藏价值没有定论,我能找到肯出高价的买主,你就不行!
古玩行业“不打假,真假优劣全凭买方眼力,售出不退货。”这是什么行规!这不就是公然提倡诈骗么!当然法律还是拿他们没什么办法:一是卖假者自己从来不会和买家说该器物是任何朝代的,所以看走了眼是你自己的毛病!二是因为“打眼”买了假货,是在古玩圈里很丢人的事,没几个愿意声张。没人起诉、没人报案,民事欺诈也好,诈骗罪也好,法律也不知道啊!而且有行规护着,买到假货的不承认,继续再找下一个冤大头接盘,就这样无限恶性循环。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虽然在宣战这些不靠谱的行规,但任重道远:
对于“捡漏”,虽然有的判决中已经否认了其行规的歪理邪说,认为如果“捡漏者”利用议价过程中自己的信息优势,否认或者恶意压低古玩的收藏价值,可以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捡漏者”应适当补偿卖方。当然这种补偿还是很苍白的,适当而已,你懂的。
至于“知假卖假”,无论民事刑事,想要证明那些比猴还精的古玩贩子“明知是假货”难度极高,人家打死就是一句话,东西你自己看的,我啥也没说,打眼的事情,行规自有说法,法律?呵呵!除非有虚假陈述、恶意诱导等证据,否则还是难以追究欺诈和诈骗罪的责任!
看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对这个充斥着“坑、蒙、骗”的行当还是有些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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