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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分别获刑,最高7年!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菏泽这一恶势力犯罪案件审结!

2018年11月20日上午,由单县法院院长徐青峰担任审判长周某某、郝某某、孙某、宋某某、李某某等7人涉嫌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案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单县法院审结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也是全市两级法院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结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审理查明


单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郝某某、孙某向瑞安公司发放月息15%的高利贷后,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索要高利贷债务为由,在单县多个酒店、宾馆采取殴打、辱骂等手段多次非法拘禁瑞安公司法人李某某、股东刘某某,并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对瑞安公司提起虚假诉讼,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致使该公司投资的龙瑞天和项目较长时间搁置,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该项目片区被拆迁的业主报警或数次到有关部门上访,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孙某形成的团伙属于“恶势力”。


法院认为


单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孙玉在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高利贷债务过程,多次采取殴打、辱骂行为非法拘禁瑞安公司法人李某某、股东刘某某,以捏造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瑞安公司提起虚假诉讼,被告人周某某、郝某某、孙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某、邹某某伙同周某某、郝某某、孙某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并以捏造的民事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拘禁罪。


依法判决


综上,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单县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牛某某 (又名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犯虚假诉讼罪、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被告人郝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犯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犯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邹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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