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不会是没有纠纷需要处理,有争议是很正常的现象。
农民之间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功,暂时不予确权,土地性质改变了的,不予确权。
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容易引起纠纷,下面简单的分析一下。
确权实地测量土地面积和二轮土地承包是分配的面积不符,要么多出,要么少了。如果不同意确权实测的面积数据,不予确权,等待同意是再确权。
承包期内村集体微调,确权是和二轮承包土地档案底册不符引起争议,不予确权,待协调好后再与确权。
已经被用于公益用地的承包地,已经赔偿过的不予确权,确权按照实际面积确权。
自行在承包地上违规建房的土地不予确权,属于土地性质已经改变。
土地确权时产生纠纷,一般原则是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村委会或者乡镇管理部门出面解决,有争议户不同意解决意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结果。
争议和纠纷没有解决之前,土地确权工作暂时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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