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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者麻录与被告韩阿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0225民初134

原告孔者麻录,男,回族,1983117日生,青海省民和县人,农民,住本县清水乡木场村54号。

委托代理人马有清、韩雪梅,系循化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阿力,男,撒拉族,196951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本县街子镇孟达山村2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者麻录与被告韩阿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者麻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者麻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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