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男子因经营公司向好友借了40万元,不曾想,这些钱还没有偿还,男子就因病去世。好友虽然悲痛,但更想把40万元要回来。就这样,好友以这4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以男子的女儿领取了男子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为由,将男子的妻女起诉至法院索要。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情况是这样的,在2019年的时候,男子张某所经营的公司出现了资金紧张的状况。愁闷之下,张某想起了自己的好友任某。表达借款需求后,任某还算仗义,同意出手援助。
就这样,任某陆续向张某出借了40万元。可时间来到2022年,张某还没有向任某偿还。焦急之下,张某给任某出具了一个还款承诺,说是在3个月后向任某偿还90万元,如果没有按期偿还,他愿意再加10万元,也就是向任某偿还100万元。
但谁也没有料到,张某竟然在4个月后患病,而且还一病不起,直接撒手人寰了。遭此变故,任某更加着急了。经过调查,任某发现张某的女儿把张某的丧葬费、抚恤金合计12万元弄到了手里。
就这样,任某将张某的妻女起诉到法院,认为这40万元属于张某跟张某妻女的共同债务,张某妻女应该跟张某向自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对于本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值得强调的是,任某并非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将张某妻女起诉到法院的,他是以40万元为张某、张某妻女的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
在这种情况下,任某应该举证证明这40万元为张某、张某妻女的共同债务。
首先,我国《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依据任某的陈述及张某当初给任某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能够证实任某与张某之间存在40万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张某对任某负担的40万元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在向任某借款5个月后,张某与妻子就协议离婚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妻子不知道张某的经营事务,也不知道张某对外的借款情况,债务自然也由张某承担。
而任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将这4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这40万元并非是张某和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按照前述规定,遗产是在自然人死亡之前产生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前述丧葬费、抚恤金却是在张某去世之后产生的,它们并非是遗产,而是张某近亲属的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女儿领取这些丧葬费和抚恤金完全是自己的合法权利,领取这些款项不等于是这40万元的债务人。
按照前述分析,在张某去世的情况下,任某要求张某的妻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但任某完全有权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让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尽管法院对任某进行了释明,但任某并没有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驳回了任某全部的诉讼请求。即使任某后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也是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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