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来骗去骗自己!”四川成都,一男子在某客运公司上班,领导以扩大业务为由,让男子及其他员工到银行贷款94万元。不曾想,领导贷款买了6辆车,将剩下的钱全部挥霍。公司无力偿还,男子被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200万元本息!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某在当地一家客运公司上班,虽然长时间做一份工作枯燥乏味,但在身边人看来,他是拥有了一份“铁饭碗”工作。
兢兢业业多年,他从来没有出过任何差错。这天,公司领导突然将他和5个同事喊进办公室。不知道领导葫芦里卖的什么药,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进了办公室。
领导跟他们这些人说,公司想将业务扩大要进购新车,但公司目前的资金周转不开,银行也未开通单位购车贷款,需要员工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否则公司的运营很难维持。
而且公司不会让他们白白贷款,贷款买车之后,公司的运营也会提高很多,员工待遇也会跟着提高,如果不想参与贷款,只能被开除。
领导还表示:公司会为他们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贷款是由公司所为,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公司来承担,与员工个人无关。
陈某和几个同事听完觉得很有保障,于是就向公司提交了办理贷款的相关材料。之后,公司将盖有印章的线路证明,以及员工的虚假收入证明,交给了银行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根据证明向银行出具了保证保险单,银行根据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单,向几人发放个人贷款,再由个人将贷款转进公司的账户内,用于支付购车款以及公司的日常运营开支。
随后,公司就在农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了6辆客车,并负责运营和承担所有债权债务。
就在老陈和其他同事期待着涨工资的时候,根本没有想到,这完全是公司领导给他们玩了一个套路。
当初提出的运营路线,竟是领导们为了骗取银行贷款虚构的。除了按揭买车,剩下的全部资金都被公司领导挥霍一空。公司还了几个月贷款之后,就无力偿还。
银行报案之后,以骗取贷款罪对公司领导处以刑事处罚,可银行无法收回贷款,于是就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 200万元的本息。
银行表示:《汽车销售借款合同》是银行和陈某之间签订的,也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银行已经按照合同为其发放贷款,车辆已经购买成功,陈某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偿还贷款的本息。
对于银行的说辞,陈某不认同,他表示领导告知他们,是单位无法贷款,才要求员工个人去贷款,并签署了承诺书。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经理和业务员只要他们签字,并未询问其他内容。贷款也是直接打进了公司账户,并未转入自己的账户。
买回的新车以及车子的收益均为公司所有,自己是被公司领导骗去贷款。而且在贷款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履行职责,可能和公司领导有串通嫌疑,自己不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经过法院审理:银行未核实真实贷款人,也未履行抵押登记的职责,放贷流程不合规。驳回银行的诉求。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此事,以下几个法律要点要了解:
1、银行和陈某之前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银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陈某在贷款时和银行之间签订了《汽车借款合同》,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双方签字,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2、但银行放贷不符合合同规定,需要自行承担后果。
《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抵押人抵押物足额投保等事项,但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并未核实真实贷款人,在办理贷款流程时,也未履行职责,登记贷款抵押手续。
银行在不符合放贷的条件下,为其办理贷款业务并发放贷款,不合规,其后果均应由银行自行承担。
3、银行需要承担举行不能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本案当中,银行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本息,负有举证义务,但银行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汽车销售借款合同》内容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缺乏,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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