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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观恰恰是古典思想中最不迷信的之一,是古典人文主义的代表。
西方各种一神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等)才是迷信,中国的祭祖是一种“祖先崇拜”,而这种“祖先崇拜”是儒家伦理观的具象化,儒家伦理观恰恰是古典思想中最不迷信的之一,是古典人文主义的代表。
儒家的人文主义特质是世界公认的,哈佛“核心课程”中的Moral Reasoning(道德推理)这个板块中有14门课程,其中12门是西方的各种政治伦理学说,唯二进入清单的非西方学说都是中国古典内容,一是“传统中国的伦理和政治理论”,二就是“儒家人文主义”。
对于祖先崇拜,儒家的态度很明确,它的目的是所谓“慎终追远”,即寄托敬意与哀思,增强社群凝聚力,保护价值观的传承,而绝不是要去相信神秘的超自然力量——比如鬼神。
而对鬼神崇拜,儒家是完全反对的。季路问事鬼神,夫子明确的说,“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意思是说,活人的事儿都没搞明白,掺和什么鬼神的事?
子还曾经曰过,“敬鬼神而远之”,就是存而不论,专注此岸的活人世界,不去为了彼岸的鬼神之事争得脸红脖子粗——事实上,儒家文化统治下的古代中国核心地区,也确实是世界上少数没发生过任何大规模宗教战争和宗教屠杀的区域。
何炳棣先生就认为:“构成华夏人本主义最主要的制度因素是氏族组织,最主要的信仰因素是祖先崇拜。制度和信仰本是一事的两面”。
而对于儒家传统的人文主义,牟宗三先生指出:“中国文化在开端处的着眼点是在生命,由于重视生命、关心自己的生命,所以才会重德。”
祖先崇拜的基本生命伦理观就是厚生贵德,这里的祖先是作为生命的本源,所谓“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礼记集解》),“先祖者,类之本也”(《荀子》),这里对生命的珍视与持存不仅是一种生命权利,更是一种宗族责任,它担负着事亲和传宗的道德义务。
在原始社会,以血缘纽带为基础的“祖先崇拜”是将人们整合为社会群体的最基本条件,这一点,可以说是世界各国原始社会的“共性”。但是,古代中国“祖先崇拜”的突出以至于压倒了“上帝崇拜”,这确实是一大特色。
诚如陈梦家先生所言:“祖先崇拜与天神崇拜逐渐接近、混合,已为殷以后的中国宗教树立了楷模,即祖先崇拜压倒了天神崇拜”;以至张光直先生认为,“商”字“整个字是`祭祖'或`祖先崇拜'的会意。
《礼记》中虽然说“郊社之礼,所以事上帝也;宗庙之礼,所以祀乎其先也”,将祭祀“天(上帝)”摆放在祭祀祖宗之前,但“天子”的祖宗显然就是“天(上帝)”的拟化。况且在当时“建国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庙”,郑玄对此注曰:“周尚左也”,,可见祭祀祖宗神已摆放在祭祀土地神、谷神之前。
可见,对祖宗神的祭祀不仅先于自然神,还实现了祖宗神与“天(上帝)”、“亲亲”与“尊尊”在观念上的交叉和重叠。在原始礼仪制度逐渐定型的过程中,“尊从父权”和“尊从君权”的观念和仪式也就开始了交叉和重叠。于是,“亲亲”和“尊尊”遂逐渐成为古代传统礼制的核心。
《白虎通》云:“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祖先崇拜表达了对已逝祖先的敬意与尊崇,更是借助祖先威严强调同宗成员的行为道德规范,强化现实中的家族人伦秩序。“古之圣帝明王,皆以尊祖敬宗为首务,盖宗庙者,礼法之所在也。”这是崇祖的社会秩序型构功能。
将深深根植在文化语境中自然生发出来、且具有重大而独特的伦理及秩序型塑之价值的“祖先崇拜”简单的解读成所谓“迷信”,未免太过肤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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