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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新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28号文,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明确规定。在此之前,税局更多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级其实施细则及国税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来进行管理。因此,本次所颁布的办法,对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给予明确规定。
笔者针对历年来汇算清缴咨询项目中客户所涉及的票据情况,结合本办法,将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凭证整理,供各方参考。
可税前扣除凭证
办法明确提出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并再次强调,“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1.按凭证来源分类
内部凭证 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发票 财政票据 完税凭证 收款凭证 分割单
2.按照地域、是否应税分类
地域分类 是否应税 具体情况 税前扣除凭证
境内支出 应税项目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 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非应税项目 对方为单位的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个人的 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 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境外支出 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8号公告亮点
本办法还就企业实务操作中所遇到的特殊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企业在日后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明确的指引。如: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合规发票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
汇缴前后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处理
取得扣除凭证时间 扣除情况
汇缴前取得扣除凭证 准予扣除
汇缴已扣除,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 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 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或证明材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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