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十七 2012年3月4日浙江义乌市环洋笔业有限公司电梯挤压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2年3月4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浙江金华市义南工业园区前案路65号,义乌市环洋笔业有限公司内,电梯维保单位杭州市新马电梯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在电梯轿顶进行维保作业的过程中,不慎被挤压在对重与支架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
涉事电梯型号为THJ2000/0.5-JX,额定载重量为2000kg,速度为0.50m/s。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作业人员违反电梯维保作业规程,进入电梯轿顶进行维修作业未将检修开关置于“检修”位置,也未将急停开关置于“停止”状态,因电梯返平层运行,将作业人员挤压在对重与支架之间,致其死亡。
2.杭州市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对下属电梯维保点管理不力,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无证上岗作业,并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冒险违章作业。
3.义乌市环洋笔业有限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未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电梯维保安全工作监督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切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业务素质,杜绝违章作业现象。
2.电梯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和安全管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三十八 2012年3月6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鸭哥鸭掌烧烤店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2年3月6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鸭哥鸭掌烧烤店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9人重伤,13人轻伤,2间商铺及2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2012年3月4日,盘锦万顺祥液化气有限公司向事故气瓶中充装了47kg石油液化气,存放在供应点(无住建部门审查、批准手续),于2012年3月6日将提供点存有的液化石油气卖给烧烤店,从中获得非法所得。从查阅该烧烤店营业员付款记录确认该气瓶装有61.5kg液化气体。
事故钢瓶为YPS-50型液化气钢瓶,超期未检。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严重超装(超装12kg);超量充装时,当温度上升到一定值后,压力急剧上升,远远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造成气瓶爆炸。
2.事故钢瓶超期未检。超期未检不能了解气瓶的现状,使不合格的、应报废的气瓶进入充装使用阶段,容易引起事故。
3.违法违规经营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充装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严格执行气瓶充装的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充装质量应可追踪检查。
2.气瓶试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做好气瓶充装前检查记录、充装记录;必须自觉地将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送有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检验。
3.加强对经营者进行气体基本知识、气瓶安全管理、气瓶定期检验等有关安全知识的教育,从而提高经营者的安全意识,避免事故的发生。
信息来源 《特种设备典型事故案例集(2005-2013)》主编:吴旭正
责任编辑 王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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