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双方或者单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中所借的债务。
我国《婚姻法》41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含: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从事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除外。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外,除非第三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基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知道,无论夫妻双方还是单方,只要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此债务就为夫妻共同债务。
回到你的具体问题,“姑姑姑父离婚,姑姑向他姐借钱付首付,有借条有转账记录并且用于房子首付,但是姑父不知情是否可以算共同债务?”
尽管你的姑姑是单方向她姐姐借款,但该借款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用于他们的生活(买房付首付)且有相关证据证明,无疑此借款为他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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