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化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的台湾地区歌手潘美辰,于2015年1月3日在固镇县东风北路多金中心广场演出1场。请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展此项活动。演出不得出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演出节目内容不得超出你公司请示范围。
请你公司在演出3日前持本文和演出节目单到演出地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演出1日前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提交演出地文化主管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请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演出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此复。
安徽省文化厅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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