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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否材料是否移送审理

  在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涉嫌违纪问题时,常常会查否部分或全部证据材料,对此类材料是否要移送审理?

  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关于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初步核实是指在立案之前对受理和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后一种情况在实践中称为查否涉嫌违纪问题。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的规定,查否涉嫌违纪问题不需要移送审理。

  其次,在立案后、调查终结时,发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部分涉嫌违纪问题属于违纪行为的,实践中通常称之为立案后查否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的需要移送审理的“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因此,立案后查否问题需要移送审理。同时,在移送相关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予以编号。

  最后,在立案后、调查终结时,发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任何涉嫌违纪问题属于违纪行为的,实践中通常称之为查否案件,其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依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纪检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的规定,查否案件要进行销案,销案的主体是承办纪检室,承办纪检室履行销案手续,并应报立案机关批准。而依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查否案件经过销案后,便在检查环节终结,因此不需要移送审理。同时,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查否案件也不需要移送审理。(齐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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