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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生产安全事故?千万别以直接原因

仔细看完杨律师的文章,加上看到一些安监干部对杨律师文章的认可态度,我觉得有必要就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和事故直接原因的用途等说说我的认识。


如何认定一起事件是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2007年6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正式施行。而后,各地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对于如何认定一起事件是否生产安全事故这一问题存在不少疑问。


为指导地方政府准确认定生产安全事故,2007年10月9日,安监总局出台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进入「安全生产法规库」小程序搜索“事故认定”即可查看。


政法函〔2007〕39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当然,这个定义本身有一些漏洞,如果仅仅依据这个定义去认定生产安全事故,难免发现一些特例并不适用。


打个比方,某日,一企业发生了一名员工在厂区露天作业时,被突如其来的雷劈死了,这一事件虽然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这一条件,但并不能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而是自然灾害。


所以,政法函〔2007〕39号又对其他的一些特殊情况,作了专门的规定。尽管这些年,安监干部对政法函〔2007〕39号吐槽、抨击很多,但是客观地看,政法函〔2007〕39号还是有其明显的积极意义的。



以直接原因认定产安全事故存在什么问题?


我们先说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流程,首先,政府收到事故发生的事实;接下来,结合所获知的事故情况,根据政法函〔2007〕39号等文件甚至过往经验进行判断,认定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成立调查组调查,不是的,走其他的处置应对程序;再接下来,通过一定时间的调查,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那么,如果以直接原因作为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则意味着所有事故都不用调查了。因为不调查就判断不了事故直接原因,而把一起事故按《条例》展开调查又是在认定其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基础上,这不就陷入尴尬了吗?


事故直接原因用来干嘛?


当前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准确分析事故原因至少有两个目的,其一,让大家知道这事故是怎么发生的,今后如何预防同类事故;其二,用来判定相关人员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下面着重讲讲第二点。


还是打个比方吧,某企业非常注重合规性,在日常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过程中,但凡是法规标准要求的事项,属于企业应该做的,他们都一项不差地全做到位了。


但是,很不巧啊,某天,还是导致了一起事故,炸死了两名工人,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一名工人误操作导致的,企业已经对他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此之前他也是会操作的。


上述的例子中,主要就应该由误操作的员工对事故负责,企业该做的都做了,不应该让企业承担责任,哪怕在当前的事故调查处理大环境下,至少也不应该让企业承担过多过重的责任。


最后我再强调一点


杨洪波律师是优秀的刑辩律师,大概是一年多前,我俩曾一起吃过饭喝过小酒讨论过安监干部的困境,近年来,杨律师也曾为多名被指控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安监干部成功进行了无罪辩护,受到大量安监干部的尊敬和信赖,成绩、功劳有目共睹。


我认为,关于辩护、脱罪等问题,广大安监干部要多向杨律师学习,而关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本身,安监干部则要有自己的立场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否则,真有可能因为认识判断不准确而玩忽职守。




鸣谢:感谢昨晚在全国安监干部交流互助500人群里对参与此话题讨论的朋友,你们的讨论,对此文得以完成有莫大帮助。


借此机会,也想抓紧筹备全国安监干部交流互助2群,届时欢迎更多安监干部实名加入。虽然天很热,但是心里凉,让我们一起抱团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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