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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保障公共停车设施用地

强化规划引导 规范供后管理


  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加强规划引导,保障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力争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

  《意见》提出,中心市区范围内2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含城市边角地、插花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新建的人防工程要实行“平战结合”,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充分利用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提高土地的复合利用率;鼓励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鼓励在预留发展用地综合开发中结合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土地储备机构在不影响正常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可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

  《意见》要求,规范停车场土地供后管理。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

  《意见》明确,简化产权确认手续。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可以独立销售的停车位,可依法申请办理停车位不动产权登记。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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