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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浅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王振宏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绍兴31200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这一规定,在法学界、建筑业界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在此进行分析、探讨。发表职称论文,就找ABC论文坊:http://www.lwabc.net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标的物价值巨大,又是露天生产的期货商品,生产的流动性和产品的固定性以及人工费、材料费的滞后结算(拖欠)都决定了其隐含着极大的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对于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环境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1 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
       目前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此权利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物权留置;另一种认为,从该项权利的不需要占有、控制标的物的角度,认定其为抵押权。2002’年6月,l1 13,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在肯定了《合同法》的规定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承包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工程价款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尤其是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 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条件
2.1 主体条件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那么,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是否均可依据《合同法》第286条享有优先权是否均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呢?笔者认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是该权利的主体。这是因为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履行合同享有对发包人价款的债权性质和内容与其它合同当事人债权无实质性区别,只属一般债权,无需法律特别保护。而施工合同承包人享有的价款债权,往往是自己垫付的费用和工人的劳动报酬,因此需法律特别保护,赋予特种债权性质;其次,《合同法》第286条所保护的债权为工程价款,而勘察、设计承包人对发包人价款的债权在《合同法》条文表述上称为费用,不称ABC论文坊工程价款,只有施工合同价款才称为工程价款;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是,承包人优先权的标的物为建设工程而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拒付合同价款时,建设工程尚不存在,不具体行使优先权客体对象。在施工合
同承包人价款未获履行时,建设工程则已经具有形象进度或竣工完成。此时,才有对工程折价、拍卖优先受偿的可能。因此,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只是一般债权,不属《合同法/286条保护范围,行使承包人优先权的主体只限于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作者:王振宏 来源:http://www.lwabc.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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