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及核准(审批标准) |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及核准 行政审批标准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1、初始注册 (1)经考核认定或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⑥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⑦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⑨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⑩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⑾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 1、初始注册 (1)经考核认定或广西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⑥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⑦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⑨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⑩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⑾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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