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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完全契约理论与 交易成本理论的批评。

不完全契约理论

批评

Hart(1991)从 代理理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导致 契约方冲突的观点开始着手批判,他指出,按照这个观点,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引入导致 所有权与签订完全的(comprehensive) 契约无关,因为它使得Arrow-Debreu状态依存契约产生偏离,契约随之成为次优状态,进而无效率将成为信息不对称函数的因素,这种 函数关系取代了 所有权,因此在一个 交易成本巨大且契约不完全的世界中,代理理论显然不能提供一个关于 企业所有权概念的合理解释。

Hart(1995)再一次对完全 契约理论提出批评,认为完全契约理论由于把所有的签约成本都归结于观察可变量的成本,若该变量可被双方观察到,即可无成本地纳入契约之中。因为存在努力水平这种只能被一方观察到的变量,最优 契约不是最佳的,但是完全契约理论在最大程度上明确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各方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契约是完全的,结果将来各方不需要对契约修正或 重新协商,如果要修改或重新协商就应该已经被预期到并已纳入最初的契约之中。换句话说,给定一个在均衡路径中重新协商的 契约,都存在一个无需重新协商的等价契约。这与现实是不相符的,在现实中 契约是不完全的,并且无时不在修改或重新协商之中。Tirole(1999)指出, 委托人在完全 契约条件下可能面临着一定的福利损失(相比较不完全 契约条件)。

Hart(1995)也对 交易成本理论提出了批评。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争论问题与套牢行为在单个 企业内将会减少,但是缺乏对此种情况赖以发生的确切的机制解释。假定代理者会自动地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也难以理解,因为机会主义在 企业内部并不总是减少的,否则的话,在一家大型企业内进行所有 经济活动必定是最优的。 交易成本理论目前没有对合并 企业内争论与套牢行为会减少的机制给出一个清晰的解释。 交易成本理论对完全契约理论与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批评 Williamson(1988)指出:交易成本理论与 代理理论的根本区别在于代理理论弄丢了的 机会主义与有限理性,结果导致在代理理论中 交易成本成为“无水之源”,因而产生了所谓的代理成本。更主要的是,因为 代理理论迷失了 有限理性,使得完全 契约缺乏逻辑上以及实证上的支持。

区别

有意思的是,交易成本理论的学者经常将不完全契约理论称之为 产权学派,以示与之的区别。Williamson(2002)对 不完全契约理论提出了质疑。质疑之 一, 不完全契约理论是否建立在 交易成本基础上,质疑之二, 交易成本理论是否如Hart(1995)批评的那样:“若两家 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成本如何变化?在这一点上交易成本理论似乎变得更加模糊了”。Williamson认为, 不完全契约理论建立在 交易成本基础上只是部分正确,它在支付的共有知识以及讨价还价的无成本假设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其次, 交易成本理论一直在努力实证 企业与 市场的区别,产生了许多不可驳倒的结论以及许多实证的成功故事,相反Hart等不完全契约学者仍然停留在用案例阐述那些不可驳倒的结论,遗憾的是结论太少且缺乏实证检验的支持。

Brousseau和Fares(2000)也否认了 不完全契约理论是模型化了的 新制度经济学( 交易成本理论)的观点,他们认为不完全契约理论中契约不完全性的原因来自于特定的 有限理性,即只有仲裁人是有限理性的,而交易成本理论中契约的不完全性则根源于在不同 经济体系下的每个人的有限理性。Milgrom和Roberts(1987)认为,如果无费用的短期 契约存在,那么长期契约的不完全性就不应该成为无效率的原因,因为 市场交易费用归根结底不是由契约的不完全性造成的,而是由短期契约的费用造成的(包括 议价费用与影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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