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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661

1 总 则

1.0.1 为在钢结构焊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钢结构工程中承受静荷载或动荷载、钢材厚度不小于3mm的结构焊接。本规范适用的焊接方法包括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电弧焊、药芯焊丝自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气电立焊、栓钉焊及其组合。


1.0.3 钢结构焊接必须遵守国家现行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1.0.4 钢结构焊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3.0.1 钢结构工程焊接难度可按表3.0.1分为A、B、C、D四个等级。钢材碳当量(CEV)应采用公式(3.0.1)计算。


注:本公式适用于非调质钢。

表3.0.1钢结构工程焊接难度等级


注:a根据表中影响因素所处最难等级确定整体焊接难度;

b 钢材分类应符合本规范表4.0.5的规定。


3.0.2 钢结构焊接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与工程结构类型相应的资质。


3.0.3 承担钢结构焊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相应的焊接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标准;
2 具有相应资格的焊接技术人员、焊接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焊工、焊接热处理人员;
3 具有与所承担的焊接工程相适应的焊接设备、检验和试验设备;
4 检验仪器、仪表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 对承担焊接难度等级为C级和D级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焊接工艺试验室。


3.0.4 钢结构焊接工程相关人员的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技术人员应接受过专门的焊接技术培训,且有一年以上焊接生产或施工实践经验;
2 焊接技术负责人除应满足本条1款规定外,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承担焊接难度等级为C级和D级焊接工程的施工单位,其焊接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3 焊接检验人员应接受过专门的技术培训,有一定的焊接实践经验和技术水平,并具有检验人员上岗资格证;
4 无损检测人员必须由专业机构考核合格,其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并按考核合格项目及权限从事无损检测和审核工作。承担焊接难度等级为C级和D级焊接工程的无损检测审核人员应具备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 9445中的3级资格要求;
5 焊工应按所从事钢结构的钢材种类、焊接节点形式、焊接方法、焊接位置等要求进行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其施焊范围不得超越资格证书的规定;
6 焊接热处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用电加热设备加热时,其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3.0.5 钢结构焊接工程相关人员的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技术人员负责组织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工艺方案及技术措施和焊接作业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焊接技术问题;
2 焊接检验人员负责对焊接作业进行全过程的检查和控制,出具检查报告;
3 无损检测人员应按设计文件或相应规范规定的探伤方法及标准,对受检部位进行探伤,出具检测报告;
4 焊工应按照焊接工艺文件的要求施焊;
5 焊接热处理人员应按照热处理作业指导书及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3.0.6 钢结构焊接工程相关人员的安全、健康及作业环境应遵守国家现行安全健康相关标准的规定。


4 材 料

4.0.1 钢结构焊接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0.2 钢材及焊接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复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4.0.3 选用的钢材应具备完善的焊接性资料、指导性焊接工艺、热加工和热处理工艺参数、相应钢材的焊接接头性能数据等资料;新材料应经专家论证、评审和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采用。


4.0.4 焊接材料应由生产厂提供熔敷金属化学成分、性能鉴定资料及指导性焊接工艺参数。


4.0.5 钢结构焊接工程中常用国内钢材按其标称屈服强度分类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4.0.6 T形、十字形、角接接头,当其翼缘板厚度不小于40mm时,设计宜采用对厚度方向性能有要求的钢板。钢材的厚度方向性能级别应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型、节点形式及板厚和受力状态等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择。


4.0.7 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的有关规定。


4.0.8 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及《碳钢药芯焊丝》GB/T 10045、《低合金钢药芯焊丝》GB/T 17493的有关规定。


4.0.9 埋弧焊用焊丝和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 5293、《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GB/T 12470的有关规定。


4.0.10 气体保护焊使用的氩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氩》GB/T 4842的有关规定,其纯度不应低于99.95%。


4.0.11 气体保护焊使用的二氧化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焊接用二氧化碳》HG/T 2537的有关规定。焊接难度为C、D级和特殊钢结构工程中主要构件的重要焊接节点,采用的二氧化碳质量应符合该标准中优等品的要求。


4.0.12 栓钉焊使用的栓钉及焊接瓷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的有关规定。


5 焊接连接构造设计

6 焊接工艺评定

7 焊接工艺

8 焊接检验

9 焊接补强与加固

9.0.1 钢结构焊接补强和加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补强与加固的方案应由设计、施工和业主等各方共同研究确定。


9.0.2 编制补强与加固设计方案时,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原结构的设计计算书和竣工图,当缺少竣工图时,应测绘结构的现状图;
2 原结构的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及焊接性资料,必要时应在原结构构件上截取试件进行检测试验;
3 原结构或构件的损坏、变形、锈蚀等情况的检测记录及原因分析,并应根据损坏、变形、锈蚀等情况确定构件(或零件)的实际有效截面;
4 待加固结构的实际荷载资料。


9.0.3 钢结构焊接补强或加固设计,应考虑时效对钢材塑性的不利影响,不应考虑时效后钢材屈服强度的提高值。


9.0.4 对于受气相腐蚀介质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处腐蚀环境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进行分类。当腐蚀削弱平均量超过原构件厚度的25%以及腐蚀削弱平均量虽未超过25%但剩余厚度小于5mm时,应对钢材的强度设计值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9.0.5 对于特殊腐蚀环境中钢结构焊接补强和加固问题应作专门研究确定。


9.0.6 钢结构的焊接补强或加固,可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1 卸载补强或加固:在需补强或加固的位置使结构或构件完全卸载,条件允许时,可将构件拆下进行补强或加固;
2 负荷或部分卸载状态下进行补强或加固:在需补强或加固的位置上未经卸载或仅部分卸载状态下进行结构或构件的补强或加固。


9.0.7 负荷状态下进行补强与加固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卸除作用于待加固结构上的可变荷载和可卸除的永久荷载。
2 应根据加固时的实际荷载(包括必要的施工荷载),对结构、构件和连接进行承载力验算,当待加固结构实际有效截面的名义应力与其所用钢材的强度设计值之间的比值符合下列规定时应进行补强或加固:
1)β不大于0.8(对承受静态荷载或间接承受动态荷载的构件);
2)β不大于0.4(对直接承受动态荷载的构件)。
3 轻钢结构中的受拉构件严禁在负荷状态下进行补强和加固。


9.0.8 在负荷状态下进行焊接补强或加固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 必要的临时支护;
2 合理的焊接工艺。


9.0.9 负荷状态下焊接补强或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结构最薄弱的部位或构件应先进行补强或加固;
2 加大焊缝厚度时,必须从原焊缝受力较小部位开始施焊。道间温度不应超过200℃,每道焊缝厚度不宜大于3mm;
3 应根据钢材材质,选择相应的焊接材料和焊接方法。应采用合理的焊接顺序和小直径焊材以及小电流、多层多道焊接工艺;
4 焊接补强或加固的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10℃。


9.0.10 对有缺损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评估。当缺损严重,影响结构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卸载、加固措施或对损坏构件及时更换;对一般缺损,可按下列方法进行焊接修复或补强:
1 对于裂纹,应查明裂纹的起止点,在起止点分别钻直径为12mm~16mm的止裂孔,彻底清除裂纹后并加工成侧边斜面角大于10°的凹槽,当采用碳弧气刨方法时,应磨掉渗碳层。预热温度宜为100℃~150℃,并应采用低氢焊接方法按全焊透对接焊缝要求进行。对承受动荷载的构件,应将补焊焊缝的表面磨平;
2 对于孔洞,宜将孔边修整后采用加盖板的方法补强;
3 构件的变形影响其承载能力或正常使用时,应根据变形的大小采取矫正、加固或更换构件等措施。


9.0.11 焊接补强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有结构的焊缝缺欠,应根据其对结构安全影响的程度,分别采取卸载或负荷状态下补强与加固,具体焊接工艺应按本规范第7.11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角焊缝补强宜采用增加原有焊缝长度(包括增加端焊缝)或增加焊缝有效厚度的方法。当负荷状态下采用加大焊缝厚度的方法补强时,被补强焊缝的长度不应小于50mm;加固后的焊缝应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σf——角焊缝按有效截面计算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的名义应力;

τf——角焊缝按有效截面计算垂沿长度方向的名义剪应力;

η——焊缝强度折减系数,可按表9.0.11采用;

fwf——角焊缝的抗剪强度设计值。

表9.0.11焊缝强度折减系数η



9.0.12 用于补强或加固的零件宜对称布置。加固焊缝宜对称布置,不宜密集、交叉,在高应力区和应力集中处,不宜布置加固焊缝。


9.0.13 用焊接方法补强铆接或普通螺栓接头时,补强焊缝应承担全部计算荷载。


9.0.14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构件用焊接方法加固时,拴接、焊接两种连接形式计算承载力的比值应在1.0~1.5范围内。


附录A 钢结构焊接接头坡口形式、尺寸和标记方法

A.0.1 各种焊接方法及接头坡口形式尺寸代号和标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方法及焊透种类代号应符合表A.0.1-1的规定。

2 单、双面焊接及衬垫种类代号应符合表A.0.1-2的规定。

3 坡口各部分尺寸代号应符合表A.0.1-3的规定。

标记示例:焊条电弧焊、完全焊透、对接、Ⅰ形坡口、背面加钢衬垫的单面焊接接头表示为MC-BⅠ-Bsl。


A.0.2 焊条电弧焊全焊透坡口形式和尺寸宜符合表A.0.2的要求。


A.0.3 气体保护焊、自保护焊全焊透坡口形式和尺寸宜符合表A.0.3的要求。


A.0.4 埋弧焊全焊透坡口形式和尺寸宜符合表A.0.4要求。


A.0.5 焊条电弧焊部分焊透坡口形式和尺寸宜符合表A.0.5的要求。


A.0.6 气体保护焊、自保护焊部分焊透坡口形式和尺寸宜符合表A.0.6的要求。


A.0.7 埋弧焊部分焊透坡口形式和尺寸宜符合表A.0.7的要求。



















附录B 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格式

B.0.1 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封面见图B.0.1。


B.0.2 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目录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B.0.3 钢结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格式应符合表B.0.3-1~表B.0.3-12的规定。















附录C 箱形柱(梁)内隔板电渣焊缝焊透宽度的测量

C.0.1 应采用超声波垂直探伤法以使用的最大声程作为探测范围调整时间轴,在被探工件无缺陷的部位将钢板的第一次底面反射回波调至满幅的80%高度作为探测灵敏度基准,垂直于焊缝方向从焊缝的终端开始以100mm间隔进行扫查,并应对两端各50mm+t1范围进行全面扫查(图C.0.1)。


C.0.2 焊接前必须在面板外侧标记上焊接预定线,探伤时应以该预定线为基准线。


C.0.3 应把探头从焊缝一侧移动至另一侧,底波高度达到40%时的探头中心位置作为焊透宽度的边界点,两侧边界点间距即为焊透宽度。


C.0.4 缺陷指示长度的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透指示宽度不足时,应按本规范第C.0.3条规定扫查求出的焊透指示宽度小于隔板尺寸的沿焊缝长度方向的范围作为缺陷指示长度;
2 焊透宽度的边界点错移时,应将焊透宽度边界点向焊接预定线内侧沿焊缝长度方向错位超过3mm的范围作为缺陷指示长度;
3 缺陷在焊缝长度方向的位置应以缺陷的起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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