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微思考 | 特殊身份关系主体间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userphoto

2023.10.23 广东

关注

INTRODUCTION

本文通过分析情侣、夫妻、近亲属等特殊身份关系主体间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情况,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探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法律关系认定及其其裁判规则。以供探讨、交流。



作者简介

董   瑶

鼓楼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特殊身份关系主体间民间借贷

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新型借贷方式层出不穷,情侣、夫妻、近亲属等特殊身份关系主体在出现分手、离婚、家庭纠纷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类案件愈发常见。因关系特殊,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审查往往更加严格,须对借款合意、款项来源、款项交付等方面综合权衡作出判断。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情侣、夫妻、近亲属等特殊身份关系主体间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情况,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探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法律关系认定,明确其裁判规则,以期为今后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借鉴。


情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认定及裁判规则探讨




(一)恋爱期间日常款项交付的性质认定

案例再现:赵某与钱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赵某多次给钱某发送“红包”,赵某提供的多份转账记录载明了款项支付的过程,其中既有“520”元、“1314”元等特殊含义的数额,并伴有“节日快乐”等备注字样;也有几百元至上千元数额不等的,无备注字样的付款记录。后双方分手,赵某主张上述款项均为借款,并起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返还,钱某辩称上述款项是赠与而非借款,拒绝返还。

众所周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其最重要的特征一是具有借款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故判断情侣恋爱期间日常款项交付的行为是否为民间借贷关系时,对于借款合意、款项实际交付问题的审查最为关键。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上述案例中,虽然赵某主张款项均已交付,但从赵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来看,对于其中具有的特殊金额及备注、双方转账前后的聊天内容等综合判断来看,双方在转账发生前并无借贷的合意,故不应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于转账记录中不是特殊金额及没有备注字样的,结合双方转账前后的聊天内容,双方并未提到对该笔款项存在借期、偿还时间、利息等约定,即,亦无借贷的合意;故仅凭转账记录,亦不应当认定该款项为借款。综上,赵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赠与。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情侣之间恋爱期间日常的款项支付,若无明确约定,应被视为赠与。因情侣之间关系亲密,且经济往来频繁,若要证明是民间借贷,必须有明确的借贷合意,仅有转账凭证的,法院往往不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二)恋爱期间出具《借条》的效力认定

案例再现:孙某与李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双方有多次款项往来,聊天记录中孙某表达了向李某借款的意思表示,后李某多次向孙某转账付款,且孙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双方和平分手后,孙某感觉亏欠李某,便承诺给李某1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并给李某打了《借条》。后李某拿着上述两份《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欠款,孙某拒绝支付。

根据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对于上述案件中两份《借条》应分别加以判定。对于第一份《借条》,综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内容、孙某向李某表达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及转账付款的时间、借条出具的时间,可以判定双方之间既有借款的合意,亦有款项的实际支付,应认定双方就该部分款项存在借贷关系,对该部分款项孙某应当返还李某。对于第二份《借条》,虽然孙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但从双方陈述内容及借条形成过程看,孙某与李某之间并无借款合意,且李某亦未举证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支付,故对该笔“青春损失费”不应认定为借款。

因此,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为民间借贷关系时,“借款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在判断情侣这种特殊身份关系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否成立时更应谨慎,如果仅有《借条》没有款项实际交付,不排除是“分手费”的约定,而单纯的“分手费”不被法律所肯定,法院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夫妻之间民间借贷关系认定及裁判规则探讨




(一)婚前借款的认定

案例再现:周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在恋爱期间周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并向吴某出具了《借条》。后双方感情不和导致婚姻破裂,并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提及该笔债务。后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偿还该笔欠款,并提供了相应的转账记录;周某认可向吴某借款并收到上述款项,但认为该笔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清偿完毕,拒绝返还,同时周某提供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向吴某转账的多份记录。

结合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该案中,双方均认可婚前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且周某认可吴某向其实际支付了该笔款项,故应当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周某应当向吴某返还该笔借款。对于周某抗辩称“双方的该笔债务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清偿完毕”,因其不能提供相应的还款记录,且其提供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多份转账记录多为消费记录及节日红包,双方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中亦未提及是对该笔借款进行偿还的字样,因此无法认定周某偿还了该笔借款,故法院判令周某应将该笔借款返还吴某。

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的婚前借款在法律上是具有可诉性的,因为结婚之前双方的财产系各自的婚前财产,互相之间的借款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混同。同时,因为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对于夫妻之间婚前债务的审查,应当更加严谨。

(二)婚内借款的认定

案例再现:郑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郑某因与他人合伙办企业向王某借款20万元,该款为双方婚后的工资收入。双方离婚后,经王某多次催讨,郑某向王某补写《借条》一张,并陆续向王某还款8万元,剩余款项未偿还。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偿还剩余欠款,郑某不愿意偿还。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时,不仅要满足民间借贷的相关要件,亦应考虑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上述案例中,郑某与王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款项用途系用于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故根据该借款协议的约定,郑某应向王某偿还剩余款项12万元。

前文已述,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最重要的两个标准为具有借款合意及借款交付,对于婚内借款这种情形,除了要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重点审查借款用途和借款来源。对于借款用途,应明确是用于借款人单方的投资或其他事务使用,不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扶助范围内的消费,如给夫妻一方看病等。对于借款来源,如借款是来源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借款人应当偿还全部借款;如借款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等,在处理该笔借款时还要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婚内借款协议可以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双方应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给付子女款项性质的认定

案例再现:冯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购买首付款中有冯某之父向冯某的转账支付的20万元。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后,冯某之父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冯某和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20万元,并提供了冯某向其出具的《借条》。后经法院查明,该《借条》系冯某与陈某离婚后,冯某向冯某之父补签的,《借条》中的借款人仅有冯某签字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认可该20万元系冯某之父出资,但认为该笔款项是对冯某和陈某的赠与,不同意返还该笔钱款。

根据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该笔“借款”仅有冯某出具的借条,陈某并未对此进行确认,且转账记录载明亦是支付给冯某,无法证明冯某之父与冯某、陈某形成了共同的借贷合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上述案例中,冯某之父在冯某、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笔钱款支付给冯某,用于夫妻购买房产,双方对该笔款项没有明确约定,且冯某之父并未表示将该笔款项赠与冯某一人,故应视为冯某之父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冯某自认债务,愿意偿还该笔款项,故应仅由冯某偿还该笔欠款,陈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或借款给子女买房、买车的情况非常普遍,通常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不会急于追偿款项,也不会提起诉讼索要该款项。但子女离婚后,公婆、岳父母便很可能以该笔款项为借款为由,将前儿媳或前女婿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该笔借款。对于此类款项的认定,应区别对待:(1)若该笔欠款出借时,父母要求子女双方出具了《借条》等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并有相应的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则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借款,借款人为夫妻双方,该笔款项应由双方共同偿还。(2)若该笔款项是父母在子女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子女,用于子女购房、购车等使用,并未明确该笔款项为借款,亦未要求子女出具《借条》等书面凭证,则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父母未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可不用返还该笔款项。(3)若该笔款项是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子女,用于子女购房、购车等使用,但仅有子女一方对此出具《借条》等书面材料,在夫妻离婚后,该方父母以该笔款项为子女夫妻双方的借款,要求离婚后的另一方共同偿还,这种情况下应区别分析:第一,若《借条》为夫妻离婚后或夫妻感情破裂期间夫妻一方向其父母补签的,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亦未对该笔借款进行签字确认,便无法认定该方子女与另一方父母有借款的合意存在,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出具《借条》一方的子女,应认定与父母一方存在借款合意,应当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还款责任。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款项的性质的处理也有例外情况,如《借条》虽然是夫妻离婚后补签,且仅有一方签字确认,但该笔款项用作购买房产、汽车等财物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另一方因此而获益,故其也应一并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我们在处理该笔款项时,不仅仅要考虑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同时应结合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案,依据公平原则等综合作出判断。第二,若《借条》是父母出借款项时,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父母出具的,虽仅有一方子女签字确认,但另一方对此知情,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夫妻双方与父母之间形成了借贷合意,夫妻双方均应向出借款项的父母承担还款责任。


父母与子女之间民间借贷关系认定及裁判规则探讨




(一)父母给子女支付的购车购房首付款、彩礼性质界定

案例再现:褚某在婚前购买房产及车辆时均是由褚某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并由褚某每月偿还贷款。后褚某到了适婚年龄,结婚前又由褚某父母付给褚某8万用作彩礼。5年后,褚某之父身患重病,急需治疗费用。在褚某父母花光自己积蓄后,褚某父母要求褚某出一部分治疗费用,但褚某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不愿支付,并以工作繁忙为由不再照顾褚某之父。后褚某父母一气之下将褚某起诉至法院,以上述首付款及彩礼为借款为由,要求褚某返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述案例中,褚某父母在给付褚某相应款项时并未要求其出具《借条》等书面材料,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内,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从而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该笔款项应视为褚某父母对褚某的赠与。因褚某在褚某父亲生病后不愿出资救助,也不愿意履行扶养义务,褚某父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对褚某的赠与,从而要求褚某返还上述款项。

在当前高房价、高彩礼的背景下,父母为子女提供购房、购车首付款资金、彩礼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正常情况下,该笔款项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父母也不会要求子女返还。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应视为赠与的情形,如父母有多个子女,为保障其以后能够为年龄较小的子女提供物质帮助,其在将资金交付给年龄较大的子女时明确说明该笔钱款为借款,并要求该子女出具《借条》等书面材料,该种情况应视为借贷关系。因此,在认定父母与子女之间钱款关系时,应区别对待,谨慎认定借贷关系。

(二)子女给父母的“生活费”性质界定

案例再现:沈某父母共有一子一女,其子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经常向其父母索要钱款挥霍,沈某比较孝顺父母且家庭条件不错,经常给付父母几百至几千元的数额不等的钱款。但沈某父母将沈某给付的钱款大多都交给其子挥霍,沈某觉得钱款是自己孝敬父母的,父母交给弟弟挥霍只会纵容他,遂要求父母别再将钱款给付给弟弟,但其父母不听劝阻。沈某一气之下将其父母起诉至法院,以上述款项是借款为由,要求其父母及弟弟返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子女若未尽到扶养义务,父母有权要求支付扶养费。上述案例中,沈某“孝顺”给父母的的钱款应视为其履行扶养父母义务的行为,且沈某在支付给父母相关钱款时并未要求父母出具《借条》等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故该种情况下,不应认定沈某与父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沈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司法实践中,子女起诉父母要求返还相关钱款的,也应谨慎为民间借贷关系。若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且有《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据借贷关系,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若子女在给付款项时,与父母并未达成借款的合意,后又因家庭纠纷等原因要求返还的,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结语:笔者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旨在规范民间资本的流通。因此,在认定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应严格把握其认定标准,在当事人存在情侣关系、夫妻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更应严格审查,不应扩大其适用范围,避免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律关系挽回损失时,通过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兜底。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六个案例: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是借贷还是赠与?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性质 B07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法院如何区分借贷和赠与?
典型案例: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事后补写借条,法院判决还款
亲父子也要“明算账”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