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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能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


                    

问题

《公司法》第71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但是,如果股东将股权赠与股东以外的人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现行法律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不一致。如何准确理解、认识优先购买权制度,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对于公司实务以及审判实践均意义重大。本文通过简要分析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进而对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权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观点。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判决

观点一: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无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周某与吴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

股权赠与因具有无偿的特性,故不同于股权转让,正因为其存在对价关系因而也不存在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股权赠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股东向公司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观点二: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王某与张某某、某公司、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股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设立出资,二是股权转让。上诉人王某非为公司认缴出资人,其依据《股权赠与协议》主张享有股权的方式应为股权转让,故其他股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赵某与钱某、孙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亦持该观点,审理法院认为:

公司系人资两合组织股东之间的信任系公司建立的基石在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形下股东的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更应保障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

1 . 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公司股东因相互信任、共同的商业目标、亲戚关系等原因,而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并存续的基础。但公司在发展过程当中难免会有股东因经济、身体等原因需要转让股权,退出公司。

当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外的人,新股东的加入可能会使得股东间的信任关系被打破,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经营理念等或许也难以持续。优先购买权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该难题而提出。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将理念不一、难以信任的人员排除在公司之外,继续维持原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 . 保护股东的合理期待

公司在设立之初,股东通过章程等一致确定了公司的股权架构、经营模式、管理模式、利益目标等,该些规定符合股东的一致期待。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新股东的加入可能会使得其他股东的原有期待被打破。因此,法律制度设计了优先购买权的方式,从而保障其他股东的合理期待。

 

结语

结合上述对优先购买权立法目的的分析,笔者认为,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保护股东的合理期待,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仍然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否定观点通常认为,股权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的行为,因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不存在“同等条件”,故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笔者认为,该观点从“同等条件”中的转让价格来评断是否适用优先购买权,未能正确认识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

如前所述,优先购买权是防止新股东的加入对公司人合性及原股东的合理期待造成影响,股权无偿赠与和股权有偿转让同样会引起新股东的加入,同样会对公司人合性及原股东的合理期待造成影响,因此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仍然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另外,如果股权赠与情形下,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则股东可以利用赠与行为来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制度也将会被架空

校: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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