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适用于: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预缴和缴纳税款
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新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一般纳税人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业务。
【解析1】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解析2】计税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解析3】纳税人差额计税应取得的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关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注意】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1】位于甲省某市区的一家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乙省某市区提供写字楼和桥梁建造业务,2017年4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该建筑企业对写字楼建造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本月取得含税金额3000万元并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200万元,取得分包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① 计算上述业务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 ② 计算上述业务企业的销项税额。
『答案』 ① 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3000-1200)÷(1+11%)×2%=32.43(万元) ② 企业在甲省某市申报的销项税额=3000÷(1+11%)×11%=297.30(万元)
【举例2】桥梁建造业务为甲供工程,该建筑企业对此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本月收到含税金额400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500万元,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要求:计算上述业务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
『答案』 甲供工程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4000-1500)÷(1+3%)×3%=72.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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