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政策,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商品用于简易计税、免税、单位福利等项目,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税款的,但如果购买的固定资产先是用于不准抵扣的项目,后改变用途用于可以抵扣的项目咋办?相关的账务处理及申报怎么应对,本文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探索。
食堂
直接举例子吧
甲制造企业规模较大,有自己的食堂,2016年12月甲企业购买空调10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50000元,税额8500元,因该批空调用于单位食堂,故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甲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5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这里提醒一下:为证明该空调的发票真实有效,甲企业可对发票认证,确认进项税额的同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表填写略去。
该批空调自2017年1月起按照平均年限法分五年计提折旧,相关分录略
2018年12月,甲企业鉴于食堂支出不好把控,存在内部腐败问题,尤其是食堂购买蔬菜、肉等难以取得发票,支出不好核算,决定不再自行给员工提供伙食,改为让外部餐馆送盒饭,原食堂改为管理部门办公用房,相应的空调也转为应税部门使用,于是问题来了,当时空调的进项税额可是不能抵扣,现在可以抵扣了,怎么抵扣啊?
别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3号公告,这笔进项税额还是可以部分抵扣的
到2018年12月,该空调已经计提折旧两年,折旧期还剩三年,折旧已经计提58500/5*2=23400元,该空调的净值为35100元,可以抵扣进行税额5100元,同时空调的净值也变为了30000元。
此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固定资产 5100
但是这个5100元的进项税额是不在2018年12月已经认证的发票里面的,那么2019年1月份申报时怎么正确申报呢?不要紧张,国家早就替你想好了,按照总局2016年13号公告所附填表说明填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时过境迁,细心地朋友应该能够注意到,如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八栏已经发生了变化,分成了8a和8b,其中8a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可抵扣税额,那么8b就是其他了,所以你就填入其他吧,如下图所示
还有个问题,这问题我也没有想好,因为按照现行所得税政策,购入的固定资产低于500万可以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中,想想看,如果购买的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了,以后该固定资产又改变用途,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那该咋办?如果存在税会差异,按照会计净值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所得税咋处理?还要追溯调整吗,还是直接调整改变用途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规范税制
国家的政策是好的,可是因为存在各部门之间的隔阂,所以很容易早就互相打架的地方,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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