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工作过几年,在对企业评估过程中往来科目是我关注的重点,而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恰恰忽视对往来科目挂账情况的清理,对其中蕴藏的涉税风险也许你并没有注意到,但这些往往却是税务部门稽查或评估的重点。下面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给你理顺理顺这几个常用的往来科目。
一、企业股东向企业借款(关注“其他应收款”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向企业借款用于购房或其他财产,年底仍未归还(关注“其他应收款”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第二项: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关注“其他应收款”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需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提供资金方而言,将资金提供给关联公司,即使未收利息,应应该四通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收到预收款项(关注“预收账款”科目)
(一)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其他应付款项目(关注“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收到包装物押金一般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另外,部分企业销售废料、下脚料收入长期挂账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上,而不结转到其他业务收入上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应该重点审查关注。
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服务过程中,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如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计入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于“其他应付款”上。
六、应收账款项目(关注“应收账款”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公告规,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上述文件中提出的专项报告就属于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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